为充分发挥院领导、庭领导在案件审判执行中的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案件质量,4月8日,云南省红河中院制定下发《红河州法院院、庭领导办案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建立了院领导、庭领导带头办案制度。
“意见”规定了红河州两级法院领导带头办案的案件数量要求。云南红河中院院长每年审理案件不少于3件;副院长每年审理案件不少于5件;不在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审委会委员的,每年审理案件不少于6件;各审判执行业务庭(局)长每年承办案件不少于16件,或承办一审、再审、执行案件不少于8件。基层法院院长每年审理案件不少于5件;副院长每年审理案件不少于10件;不在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审委会委员,每年审理案件不少于12件。
红河中院下发的“意见”强调,审判执行是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亲自承办或者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是院、庭领导的重要职责,也是深化人民法院改革,转变司法作风,调动和整合审判人才资源,落实庭审中心制度和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必然要求。各审判业务庭(局)副职是本庭(局)办案的骨干力量,应当常年坚持在一线办案。“意见”规定,院、庭领导办案情况纳入法院、部门及个人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法由中院及各基层人民法院绩效考核相关文件规定。红河中院院、庭领导、审委会委员审理案件报由审务办统一登记,作为绩效考核依据。领导带头办案的相关情况定期在全州法院系统通报。
“意见”规定了院庭长带头办理的案件范围:院、庭领导和审委会委员审理案件,应当选取辖区内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或者新型、典型、具备指导性的案件。院、庭领导承办或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既要发挥院、庭领导业务素质高、处置应变能力强的优势,直面案件当事人、直面庭审,把好案件质量关,使重大、疑难、典型案件得到正确妥善处理,又要注意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全州法院审判工作,促进审判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红河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泽祥介绍说:“建立领导带头办案制度,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议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有利于强化院长、庭长审判职责,充分发挥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优势,全面提高全州两级法院审判质量,是人民法院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新要求、新期待的必然举措。”(岳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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