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条子”、“打招呼”类似干扰法官独立办案的手段再也行不通了!记者日前从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建立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全程留痕制度,严格防范法院工作人员插手、过问、干扰案件办理,全力保障司法公正。
办案时受到过问、干扰,需登记汇报
为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该院特别出台《关于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提出“六个严禁”,即严禁本院工作人员私自接触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人;严禁提供本院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的私人联系方式;严禁向办案法官请客送礼,为一方当事人说情;严禁因私利所需,与办案法官探讨案情,发表个人观点,诱导法官裁判;严禁有倾向性地指定某一具体法官或合议庭承办某一案件;严禁出于私利,强行承办某一具体案件。
“各种干扰导致司法人员无法根据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是造成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江北区法院相关负责人称,法院内部尤其是审理案件的法官,容易面临来自法院内外部的人情和权力因素的干扰。为此,《办法》特别作出规定,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法官在受到他人过问、干扰时,应在3日内向所在庭(局)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填写《过问、干扰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报部门领导和兼职廉政监察员签字后,一份存入案件副卷备查,一份送监察室存查。法官若因非主观原因违规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或代理人的,必须主动填报《过问、干扰案件登记表》交监察室存查。
未主动登记 “留痕”,将被追究责任
“过问案件全程‘留痕’后,对干扰办案的,要进行责任追究。”该负责人介绍,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收到《过问、干扰案件登记表》后,将立即展开调查,15日内必须调查完结。若确有过问、干扰案件办理情形的,监察室须对其予以口头提醒或警告;对仍继续过问或多次过问案件审理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对那些受到过问干扰而不予主动登记留痕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纪检组监察室将建立台账,对过问、干扰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进行梳理、统计,对每一年度《过问、干扰案件登记表》进行登记造册,年终形成专题报告向法院党组呈报,并最终使其作为法院干部使用、任命以及个人年终考核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办法》要求该院工作人员在履职范围外接收的任何涉案材料一律交由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分类处理并注明来源,任何人不得在涉案材料上违法签批任何意见、指示,并特别要求法院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办案人员批转任何涉案材料。(吴雷波 舒楚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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