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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任性权力对新规望而生畏

2015-04-08 08:24:24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这些规定让法官或者法院工作人员在拒绝违规过问、干预办案情况时,从内心里充满了底气。”近日,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代理人陈晓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此案刚在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结。

  陈晓明所说的规定,就是为防止内外部干预司法活动,确保公正独立司法,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称“两个规定”)

  杜绝“庭内案件庭外定”

  司法的内外部干预一度是困扰诉讼各方的难题。

  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党继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其执业的十多年中,遇到过各种形式的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干预,包括打招呼、批条子、听汇报、作暗示等多种形式。既有书面干预,也有口头干预;既有明确干预,也有暗示、含糊的干预;既有以权谋私的干预,也有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等公共目的的干预。

  “来自内外部的干预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中立性。法律是实践理性的体现,律师也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律师所主张的法律之‘理’被抽换成干预之‘实’,则不仅对律师制度,对整个司法制度也将造成巨大的损害。”党继军说。

  “两项规定”在防范司法人员受到内外部干预方面提出了两项重大举措,一是建立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也被称为“留痕制度”;二是相关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律师一直以来苦于‘庭内案件庭外定’,律师的作用不能完全得到发挥,这两项制度的建立为律师职业功能的发挥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并将在未来产生积极的效果。”党继军说。

  一线司法者的“尚方宝剑”

  律师受到干扰,当事人和法官同样深受其困。

  陈晓明说,因为对自己代理的案子进展情况、法官判决意向等问题特别关注,就想向承办法官或者法院工作人员打听一些案件信息,可能不自觉就会问到一些不该问的问题。

  “以前遇到这种情况彼此都会觉得尴尬,现在不一样了,法院工作人员可以明确地告诉你,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会全面、如实记录、全程留痕。承办法官则会很自然地用这个规定回避一些敏感问题,然后告诉你如何通过正当程序来获取案件信息。”陈晓明说,“这不管是对法官、法院工作人员,还是对于当事人包括我们诉讼代理人,都是一个利好消息。”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闹店人民法庭庭长朱正栩则直接将两个规定称为“尚方宝剑”。她说:“两个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有着重大意义,也给了一线司法者‘尚方宝剑’。我们这些基层司法人员对规定出台普遍表示支持和欢迎。”

  “两个关键”保障规定落实

  有了制度保障,关键还在落实。朱正栩介绍说,其实早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经有过对非法干预案件进行记录的要求。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实施起来困难重重,有些法官碍于情面不愿记,更多的是法官怕受到打击报复不敢记。

  陈晓明也说道,希望这些规定能够落到实处,让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更为谨慎,更重要的是,真正有效地减少案外因素对法官自主判断的影响,让法官专心办案,从而有利于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作为基层法官中的全国人大代表,朱正栩一直十分关注法官职业化建设和从业保障的问题。谈到两个规定,朱正栩认为,保证两个规定能否落实有两个关键,第一个就是保障法院、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强化法官的职业保障。她说,在法治社会中,法官的任命和升迁、调动不能由地方党政部门说了算,而是应由专门委员会来决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不能随便调动与免职,法官的执业能得到法律的保障。法官不需要看当地党政官员的脸色行事,才能依法独立办案。

  朱正栩也介绍说,目前,这方面的司法改革正在进行:人财物的省级统管、法官的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等各项改革,一方面在于消除司法的地方化,另一方面也在司法机关内部努力消除审判权力的行政化倾向,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我相信,随着这些改革措施的落实,建立起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对于解决非法干预案件问题会有很大的促进。”朱正栩满怀期待地说。

  朱正栩认为的另一个关键是追责。她说,防范非法干预司法,除了要加强法律权威、司法独立之外,更要抓住责任关键,问责关键,对各种干预司法现象,要以“拔出萝卜带出泥”的态度,厘清背后隐情,查清利益相关者,揪出隐情的权力之手,并以严厉的问责来传递震慑、警示效尤,如此才能破除各种权力干涉司法的生存土壤,让法治信仰在全体公民的心中扎根,让权力从此敬畏法律。

  她建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建立和落实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司法机关报告的此类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让踏红线者人人尝到触碰高压线的惩戒滋味,才可能使权力在新规面前真正做到望而生畏,戛然止步。”朱正栩说。(沈荣)

[责任编辑: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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