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更好地理解这两个规定,本报特开辟“关于干预司法活动、过问案件责任追究两个规定·专家解读”专栏,敬请关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下称《规定》)。舆论普遍认为,《规定》的发布旨在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是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并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然而,如果细心解读《规定》的内容,就会发现《规定》所规范的对象,实际上并不仅限于领导干部,而是包括司法人员自身在内。笔者特别注意到,《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第5条紧接着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这意味着,防止司法干预,不仅是领导干部的义务,也是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自身的义务。
长期以来,当我们谈论司法干预导致冤假错案时,总是更多地批评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案件处理结果,责任似乎是单方面的,但实际上,“一个巴掌拍不响”,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自身在职业伦理上的缺位,即司法人员缺乏正义感和责任感,尤其是缺乏对抗上级领导“违法指令”的勇气和魄力,同样是造成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在之前媒体曝光的多起冤假错案中,有司法人员发现案件证据存在疑点,却无人敢于坚持自己的判断,也无人敢于对抗和挑战上级领导的不当指令,而是选择服从甚至是盲从,以致最后酿成冤假错案。部分司法人员这种明哲保身的态度,虽然有某种身在“体制内”的无奈,但却是司法职业伦理道德的滑坡,至于个别司法人员为求个人升迁而刻意迎奉上级领导,不惜出入人罪,就更是司法职业伦理的沦丧。
司法,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对于从业人员有着特殊的要求。这就是,司法人员不仅应当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更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水平:司法人员应当以实现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使命,忠诚于司法事业、忠诚于人民,而不得因个人升迁、尊荣或私利而妥协。为此,司法人员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这既是司法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其职业伦理责任。对此,《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5条也规定:“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问题是如何使上述义务真正落到实处。
毋庸讳言,作为一个组织化的国家机构,司法机关内部存在着一定的上、下级领导或指导关系。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与地方党政领导之间事实上也存在着一定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基于上、下级领导关系,作为下级司法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服从上级的指令,这是作为下级应尽的“服从义务”。但是,“服从”并不等于“盲从”。对于办案中的正常意见分歧,下级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要勇于提出与上级不同的观点;对于上级不合法的指令,下级更要勇于抵制,敢于说“不”。这同样是司法人员的义务。这是因为上级的违法指令背离了法律的要求,悖逆公平与正义,服从这种违法指令,违背了司法人员的法律职责和职业伦理。由此可见,要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就必须要求司法人员谨守“独立(于违法指令)”的义务、“不服从(违法指令)”的义务。
较之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的一个进步之处就在于,将司法人员“独立(于违法指令)”的义务、“不服从(违法指令)”的义务进一步细化、明确为“拒绝执行(违法指令)”的义务。如《规定》第4条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对于上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违法指令,有拒绝执行的义务。这种拒绝执行上级领导违法指令的义务,就是司法人员“独立(于违法指令)”的义务、“不服从(违法指令)”的义务的具体要求和体现。《规定》通过赋予司法人员“拒绝执行(违法指令)”的义务,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司法人员独立、客观、公正行使职权的要求,真正落到了实处。据此,就司法人员而言,对于上级领导干部的违法指令,不仅要敢于说“不”,而且是必须说“不”;如果对于上级领导干部的违法指令,司法人员不愿抵制或无力抵抗,选择盲从、跟从并予以执行,那么,司法人员将被追责。
不仅如此,《规定》还要求司法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如果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将被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这表明,《规定》不仅赋予了司法人员拒绝执行上级领导干部违法指令的消极义务,还赋予了司法人员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积极义务。据此,对于上级领导干部的违法指令,司法人员不仅有义务拒绝执行,而且有义务对此予以记录。
对于《规定》的上述内容,笔者非常赞成,因为防止司法干预,司法机关首当其冲、守土有责。《规定》已经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但要真正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还需要司法机关自身“硬”起来,需要每一位司法人员在上级领导干部跨越“红线”发出违法指令时,有胆量、有骨气、有底气说“不”。而要做到让每一位司法人员有骨气、有底气,应从两方面努力。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保障。对此,《规定》第6条专门规定,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建设,塑造司法人员的独立品格,形成司法人员敢于“不服从”的风气。对于敢于坚持己见、坚守底线,有勇气和魄力对抗上级领导不当指令的司法人员,应当保持尊重、致以敬意,而不应将之视为“不谙世事”的“刺头”予以排斥、打压,必要时,全体司法人员应当秉持“心理一体”的原则予以同情和声援,借此构筑防止司法干预和冤假错案的伦理防线。(万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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