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干预司法“红线”,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法学专家解读两个《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红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两个《规定》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高度评价,人民公安报记者就此采访部分法学专家学者,他们认为,两个《规定》从顶层给出了可操作的“设计”,亮点突出,是今后确保司法不受内外力干扰、保持独立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其最终落实有很高期待。
两个《规定》意义重大
为有效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导致司法不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而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时隔不到半年,两个《规定》出台,法学专家和学者认为很及时。
“两个《规定》在这个时间点出台,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决定、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的具体举措。规定在制度上建立了防止司法干预的‘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利于增强人民对实现司法公正、建设法治中国的自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昭阳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锡锌则认为,两个《规定》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相关原则的细化。“这是从顶层设计到操作性设计,将防止司法干预的原则可操作化,表明党政机关以身作则,在保障司法改革上决心很大,让改革措施从‘理论上很好’到‘事实上很好’。从社会意义上来说,这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对于做到‘四个全面’也都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王锡锌说。
专家普遍认为,两个《规定》是司法改革的一个标志,说明目前的司法改革正在从第一阶段的法院、检察院自身制度架构改革进入到了解决改革中具体问题、深层次问题以及司法机关以外的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的阶段。
“两个《规定》也同样是对宪法的一种捍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丹说,“宪法权威的建立有赖于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司法是保障法律实施、实现公正的最后屏障。两个《规定》的重点就在于排除对司法的不当干扰,让审判回归到法律与事实中、回归到案件本身,这将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进而捍卫宪法权威。”
记录制度成为亮点
两个《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其中,在记录制度中提出“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面留痕,有据可查”。对此,法学专家认为“记录”是两个《规定》的亮点,同时也是两个《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的基础和前提。
“在记录制度中关键强调了‘全面’和‘如实’,并要求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重点是抓好‘记录’。也就是说不仅包括领导个人打招呼、做指示等干预行为,还包括某些领导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全面进行记录,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胡铭解释说。
据了解,司法机关在过去也尝试推行过此类记录制度,但实施起来有些“力不从心”。有专家认为,两个《规定》改变了以前司法机关自己制定的记录制度不能约束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的情况。同时建立了司法机关记录、政法委通报、纪检监察查处的机制,对违法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的威慑力更强。
“全面记录、有据可查,是一种有效制约机制。因此,要强化责任机制,做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王锡锌说。
所谓“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王锡锌认为就是要给予审理案件人员以充分的裁判权,保证审理全程独立公正,像司法改革目标所确定的那样消除内部的行政化;而既然审理者有了裁判权,就要对自己做的裁判决定负责,真正做到权责一致。“如果严格落实,会形成倒逼机制,在司法办案中存在干预的情况时,让记录者有了全面、如实记录的动机。强化司法流程和裁判文书的公开,也会要求裁判者对其裁判决定负责,倒逼其执行记录制度。”王锡锌说。
严格落实是关键所在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在采访中,法学专家学者们也强调两个《规定》亟须尽快“落地”。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及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在过去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而司法人员的自身素养、检察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与案件办理人员的关系、可能存在的领导干部通过司法机关内部行政化进行干预等因素都可能影响两个《规定》的落实。”孟昭阳说。
对此,孟昭阳从法学专业角度给出建议。他认为两个《规定》最终“落地”,需培育与强化各方人员的法律信仰,要严格执行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凡违反规定者必追究责任,凡应追究而不追究的也要承担责任。同时,各部门系统要制定出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特别是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让两个《规定》真正起到作用。
“落实两个《规定》还需要更多细致的东西。现在很多违法干预都不是直接明确的,在实践中区分合法与违法有些时候是比较困难的。这就需要在两个《规定》落实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要有后续的案例和指引。”廖丹补充说。
此外,接受采访时,有法学专家认为两个《规定》中提到的保证记录“全面留痕”也非常重要。希望这种留痕,能保留在案卷中,对律师、对当事人等各方公开。
“在源头上要保证记录全面留痕,保证所有的干预要留痕,要保证有据可查,而这个‘据’如何去查,还是要有进一步细则的。这其中,落实司法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裁判的专业监督、社会监督等至关重要。”王锡锌说。
“应从整个司法改革的大局来看待两个《规定》。‘落地’的关键是要按照司法规律来实施相关的改革。应该保障办案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党对公安司法工作的领导、公安司法机关内部的领导,应从科学管理、政策指导和法律适用等角度展开,而不应该干预个案的事实查明或事实判断问题。”胡铭说。
两个《规定》均提到,“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孟昭阳认为这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特别是刑事执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有利于全面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推进公安机关的“四项建设”、加快法治公安的建设进程。(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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