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开心结,防止当事人“干傻事”
重庆江北:实施心理危机干预见成效
“被抓后,我原想一死了之,但你们的耐心开导,让我知道以后的路还很长,我还有机会去走好它。”近日,经过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侦监科干警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后,犯罪嫌疑人王某说出了自己的心声。这是该院自2014年7月出台《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针对有心理危机迹象的当事人进行疏导的又一成功案例。
据了解,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强化在办案过程中,对具有心理危机的案件当事人进行干预,防止当事人发生过激行为。“既可以有效化解当事人的不良情绪,又对挽救和帮助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有积极作用。”该院政治处负责人介绍说。
按照《办法》规定,该院设立了专门的心理危机干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范围,即刑事案件当事人、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的申请人等4类人员,以及包括“在遇到因情绪焦虑、恐惧、愤怒等心理问题而实施犯罪行为,到案后仍存在此类心理问题可能重复犯罪的;因实施犯罪活动而产生挫折与冲突心理,导致心理压力增加、出现情绪困扰、焦虑、自暴自弃等心理问题”在内的6种介入情形。若符合这些条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可填写《心理危机干预审批表》,经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选择有化解危机经验的检察人员、专业心理咨询师,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等,及时对有心理危机的当事人开展心理疏导和思想教育工作,消除其心理障碍、心理困惑,避免引发其他违法犯罪或自伤自残行为。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为规范和保障该项机制的落实、重视干预效果的评估,《办法》还要求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根据每次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情况,填写《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记录表》,并进行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调整干预内容、干预方式和干预力度。待整个干预工作结束后,根据评估效果进行回访,形成《涉案人员个案心理危机干预报告》,及时对工作进行总结。
“《办法》出台以来,我院共为9名涉案当事人进行了心理疏导,缓解和消除其因心理障碍、心理困惑等因素引发的不良情绪,避免他们再次实施违法犯罪和自伤自残情形的发生,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项工作的分管院领导说。(记者沈义 通讯员李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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