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实施,近1年来,残疾人保障法规执行效果怎么样?4月1日,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发布“残疾人保护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评估情况,以静安区为例进行调研,结果显示,法规公众认同率超过70%。
去年4月1日《办法》实施,对残疾人教育、就业等基本权利作出保障。法规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依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招录残疾人; 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其他岗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按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达规定比例,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同时,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基础教育; 建设无障碍环境、在公共场所和大型居住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均已纳入地方立法。其中,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有需求的双下肢残疾人乘坐无障碍出租车出行,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提供便利。
人大制度研究会的调研报告显示,以静安区为例,这部地方性法规公众认同率超过70%。《办法》顺应了社会发展、时代需要,符合实际需求。《办法》立法目的基本达到,贯彻实施中的制度、政策设计与法规内容衔接较好,体现了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较强。
调研也发现,《办法》还存在一些需要细化和完善之处。调研报告指出,《办法》针对盲人和肢残者(尤其是下肢障碍者)的出行,设有“无障碍环境”专章予以规定,相比较而言,尚没有针对智残者特殊情况的具体规定。《办法》关于残疾人的社会参与仅局限于文化、体育活动等部分领域,而公共事务、社区管理等方面的参与,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为此,建议在《办法》中增设具体的内容,区分不同的残疾对象,规定相应的细致的量化目标和要求,让《办法》更显人性化,使得《办法》规定的权益保障、生活救助与服务,既能够考虑所有残疾人的普遍需要,也能顾及特殊对象的特殊需求。
此外,《办法》中的一些条款规定的比较原则,如虽对残疾评定机构和途径作了规定,但由于比较笼统和抽象,因此,在实际中的作用有限,甚至与实际不相符。再如,《办法》高度强调要社会共同维护包括智障者在内的残疾人的权益,反对歧视。然而,当前,一些单位总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变相忽视或取消为智障者这个特殊人群提供的照顾或方便,这些人为的因素,也使得《办法》所强调的残疾人权利保护被打了折扣。
调研报告指出,期待修改《办法》时更关注、更重视这些具体问题,针对这些更特殊人群,量身定做更有针对性和更具操作性的条款,以利于法规中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