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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

2015-04-02 09:56:13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法制日报 

违法干预办案纳入考核影响乌纱帽

对话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

中央政法委近日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红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如何区分正常业务交流和违规干预办案?面对主管领导违规干预办案,怎样才能让办案人员毫无顾虑地记录?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今天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

主管领导打招呼影响公正

记者: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当前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干预办案的情况较为常见?规定出台有何意义?

蒋惠岭:实践中,很多外部干预都是通过内部行政化发生作用的,比如领导干部向办案人员的主管领导打招呼,通过主管领导授意办案人员达成目的。同时,也存在少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一己私利,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施压、说情、打探案情等,干扰办案人员秉公办案,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披露,去年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司法人员,其中就存在这样的情况。

规定的出台贯彻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确保司法人员按照司法规律和程序依法独立公正办案,意义重大。

区分业务交流和违规干预

记者:是否所有过问案件的情形都要记录?记录哪些内容?

蒋惠岭:不管是何种形式过问案件,或明或暗,书面过问还是口头上提出,都要记录在案。记录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过问的案件、内容等。即便办案人员在外偶遇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方过问案件,办案人员回到单位后应及时将此情况记录在案。

记者:规定称,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要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怎样区分正常业务交流和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呢?

蒋惠岭:规定用列举的方式明确4类情形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同时设计了兜底条款。所有过问案件的情形都要记录,但要区分正常业务交流和违反规定干预办案,比如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对年轻法官的业务指导、法官之间就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讨论、交流等,都是正常的业务交流,也有助于办案法官厘清思路、公正司法。只有为了个人利益或其他目的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才会通报。

记者: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有必要”向社会公开?

蒋惠岭:规定对此没有明确的细化标准,有待规定实施一段时间后进行提炼和总结,看看哪些情况通过内部通报,就能够发挥警示作用,哪些情况向社会公开效果更好。我认为,违反规定干预办案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冤假错案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记者:建立记录和追责制度后,能有效减少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情况吗?

蒋惠岭:要减少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情况,除了建立记录和追责制度外,还需要通过釜底抽薪的方式减少司法系统内部行政化倾向,让每个法官包括院长在内,都能独立裁判自己承办的案件,对结果负责。目前正在深入推进的司法改革中,有一项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通过努力消除司法机关内部行政化运行模式,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解除后顾之忧确保敢记录

记者:记录是这项制度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可如何能让办案人员放心记录呢?特别是当直接领导违反规定干预办案时,记录了,领导会不会给自己“穿小鞋”?

蒋惠岭:办案人员记录时有所顾虑是可以理解的。上级领导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如果记录,用俗话来说就是给上级“抹眼药水”,一定程度上具有举报性质,办案人员肯定会担心记录没有效果又得罪了领导,遭到打击报复。

对此,规定做了很好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明确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另一方面,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区分四类情况进行处置,比如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是办案人员所在机关领导干部,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避免记录重新回到所在机关领导干部手中。两方面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解决办案人员记录的后顾之忧。

此外,要让办案人员毫无顾虑地记录,需要建立对记录线索独立的调查和认定机制,增强纪检监察部门、惩戒部门调查的独立性。

记者:如果办案人员碍于情面等原因不愿意记录怎么办?

蒋惠岭:规定明确,办案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也要追究责任。如此严格的要求,就是要办案人员意志坚定,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不能纵容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行为,要做司法公正、社会主义法治的捍卫者。

离退休人员纳入规制范围

记者:规定提出,过问案件记录情况和违反规定干预办案情况应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你怎么看?

蒋惠岭:目前,司法机关的考核体系中没有过问案件记录和违反规定干预办案两项内容。放入政绩考核体系体现了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将来会和司法人员的晋升、任免直接挂钩,是否有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前科”将影响到其个人发展。司法人员作为法律人、执法者,是最不应该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人群。

记者:规定为什么将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也纳入规制范围?

蒋惠岭:司法人员离退休后,有些人在司法系统仍有一定影响力,以前的同事或下级仍然在司法系统,其有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条件和可能。规定将离退休人员一并纳入规制,具有现实意义,对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给予通报,精神上的惩戒,能够起到警示作用。

记者:本规定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一同公布。你对两个规定的出台有何期盼?

蒋惠岭:我相信绝大多数当事人心里是相信法律的,但他们可能会有这样的心理:找人过问一下总比不过问保险些。两个规定的出台,引导人民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问题,引导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做遵纪守法的楷模,有助于培育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树立法治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记者 周斌)

[责任编辑:李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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