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是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符合规定的机关或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即便是在法律的允许下,真正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寥寥可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在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上存在一些争议,一些法院在具体执行中也会以检察机关不具有起诉主体的资格而不予立案受理。
●全省首例支持起诉人有点“无奈”
2014年12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作为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支持起诉人出庭,这是广东省的首例。可是,白云区检察院选择作为该案支持起诉人其实是有点“无奈”。
2011年9月,广州白云区钟落潭镇某村民谭某因往承租的两个鱼塘内倾倒了千余吨污泥,对鱼塘和周边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周边村民纷纷投诉。环保部门事后评估,认为污染造成的损害和修复费用达409万余元。
“通过与环保部门的合作协议,案件移送至我们检察院,我们在做了大量的取证、评估工作之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审理过程中新《民事诉讼法》颁布,法院认为检察机关作为该案的原告存在着争议,所以该案就迟迟没有判决。”白云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洪新德介绍。
后来,该案在广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思民的努力和推动下,白云区检察院找到了合适主体——中华环保联合会,让其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我们在找到中华环保联合会之前,曾经历时一年多次尝试与省内多家社会组织合作但都未果。”洪新德认为环境问题复杂难懂、诉讼成本高、取证难是让许多社会组织望而却步的原因。
目前,我国社会环保组织数量日益增多,但多数处在初创阶段,缺乏专职的环境科学技术人员和环境法律专家,收集环境污染证据的能力和应用环境法律诉讼的能力不足,只能在公益律师的帮助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此难以提起很多的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污染案件一般比较特殊,鉴定取证和诉讼都会有巨大的支出,而且也不能有百分之百赢得赔偿的把握。由于目前的原则是“谁要求鉴定谁预付,谁败诉谁掏钱”,预付的鉴定费用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一场公益诉讼的平均花费要十来万,且上不封顶,一般社会环保组织根本无力承担。”洪新德说,因环境污染证据搜集技术性强,需要运用高科技检测手段,有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达几百万元,导致难以进行取证、鉴定。如果污染源是多家,如何区分其责任和如何证明损失都很困难。
若所有的污染数据、现场证据和检测专家都需要社会环保组织自己搜集联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让社会环保组织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据统计,全国符合新《环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只有700余家社会组织。
●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优势明显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环境污染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权益,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或者“直接受到损害”的起诉条件,往往使得无人享有诉权,最终导致国家、社会公共环境利益受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利补充,环境公益诉讼更是维护全社会环境权益的重要防线,能起到潜在震慑效果。
然而,资金、知识上的短板导致真正提起环境公益的社会组织寥寥可数。这时就需要有条件、有能力的机关代表不特定的多数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此方式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其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在积极探索。
据统计,广东省检察机关于2005年至今共提起民事诉讼33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涉及环境污染等案件类型。
雾霾最近又成为了全国的热点话题,其实早在2012年番禺区检察院就针对空气中的PM2.5数值提起了首宗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2012年10月26日,番禺区法院开庭审理,番禺区检察院要 求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放锅炉废气等一切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并承担其造成的环境经济损失共计146932.8元。
确定要提起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之后,番禺区检察院便着手准备,与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专家座谈,补足大气环境防治知识死角,扫清经济损失量化分析等方面的技术难题。同时通过走访区环保局监测站,摸查近一两年群众投诉较多、排放污染气体超标时间长的企业,目光锁定在新造镇一家食品厂。该案判决后,番禺区环保局采纳检察建议书,进一步加强对其他仍然存在燃烧重油产能落后的小企业的专项排查,这类企业迎来转型升级的契机。
由上述案件看出,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时,在资金、人力、资源上有着一般社会组织难以比较的优势。
●检察机关该不该当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反 方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不能同时担任原告
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广东检察机关再没直接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没有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要的原因是在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近年来在法学界一直有所争议。”洪新德介绍,有法学专家认为检察院作为一个法律监督主体,不能同时担任原告的角色,不然会有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主体,应该做的还是法律监督工作。而且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的平等性及法官中立是公正审判的基本保证。如果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提起诉讼,不但可以监督对方当事人,甚至可以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这就会破坏原告、被告、法院三方所形成的平衡构造关系。
正 方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
法学博士曲冬梅认为,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性质上符合诉讼主体资格。而环境权具有公益性质,检察机关在起诉主体缺位的情况下适时介入,体现的是一种司法担当。将环境权列为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曲冬梅认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起诉等方式对公益性法律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既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治需要,也是以公权力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的社会需要。
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法理、政策和现实的依据,并且在两会期间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议案》。
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国家的责任,但国家是一个抽象主体,国家要保护这种利益,就需要代言人。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是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出现的。因此,在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时,检察机关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国家利益进行起诉,运用公力救济的司法手段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 关
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据了解,目前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的方式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担当其司法责任。但由于第一种方式具有争议,在实践中采用此方式,有些法院不予立案受理。因此第二种方式是目前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最常用的方式,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到公益诉讼中,不仅有法律依据,又可以通过帮助原告方调查证据使其获得胜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第三种方式主要是针对有些案件(比如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诉。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国内首次明确提出环境公益诉讼是在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对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其中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