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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铁两级法院4月1日起扩大受案范围

2015-03-31 11:35:37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内蒙古法制报 

  4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铁路两级法院将扩大受案范围,新增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的受理。这是记者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3月27日召开的首次新闻发布上会获悉的。

  自2012年7月1日起,铁路两级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呼铁两级法院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属管理。原属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和原属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一并纳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理。目前,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辖呼和浩特、包头、通辽、海拉尔四个铁路运输法院及集宁派出法庭。

  铁路法院转为属地管理后,为了充分发挥铁路法院这支重要的司法力量的积极作用,实现管理体制改革的预定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对铁路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

  201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呼和浩特、包头、通辽、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3月18日对复函进行了转发,并进一步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呼铁两级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复函》4月1日起开始执行。《复函》明确:

  (一)批准指定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城区、赛罕区、玉泉区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批准指定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二)批准指定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包头市东河区、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批准指定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批准指定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通辽市科尔沁区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批准指定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四)批准指定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批准指定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五)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六)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呼和浩特、包头、通辽、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梁瑞虹 聂海波)

[责任编辑:李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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