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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意见

2015-03-26 14:55:02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网站 

  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规范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活动控告、申诉的处理,四川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及侦查活动控告、申诉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检察机关受理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控告、申诉的范围及办理程序。一是扩大监督范围,进一步保障控告、申诉人的权益。控告、申诉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或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以及公安机关在受理控告、申诉人的报案、控告、举报后长期未作出立案与否决定的,检察机关均应受理。二是强化立案监督,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只要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的情形,且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不论是否已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性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均可以直接进行立案监督。三是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的办理程序。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答复;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机关在审查反映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违法立案侦查的控告、申诉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四是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监督效能。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时,公安机关不仅应重新审查,还必须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及依据,并书面答复当事人,必要时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参加公开审查答复;另一方面,当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时,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不撤销案件且未提出复议或者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由上一级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一级公安机关进行纠正。

  二、明确检察机关受理对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控告、申诉的条件、调查核实反映公安机关违法侦查的具体方式及纠正违法侦查活动的程序。一是进一步扩大受理审查范围。《意见》把控告、申诉人对公安机关就其控告、申诉处理不服,或者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均纳入检察机关受理审查的范围,并列举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20种违法侦查情形。二是明确受理审查前置程序。当控告、申诉人未曾向公安机关控告、申诉的,或者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的,检察机关应告知其向公安机关反映。控告、申诉人不服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活动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并作出答复的,除有新证据、新事实外,公安机关不再受理、答复。三是细化对侦查活动的检察监督措施。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反映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时,可以采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办案人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查看、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查询、调取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查阅、调取或者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案卷材料,委托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及其他调查核实方式等进行,但不得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不得违反法律干扰和妨碍侦查活动正常进行,有关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四是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程序。公安机关存在严重违法侦查行为的,检察机关首先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未在十五日内纠正,也未提出复议或者复核申请的,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由上一级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一级公安机关纠正。

  三、明确不服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及侦查活动控告、申诉的处理结果时的救济程序。控告、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及侦查活动处理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投诉。经两级检察机关处理后,控告、申诉人仍然不服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公开审查。必要时可召开有负责调查核实的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和控告、申诉人参加的听证会。听证会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控告人或申诉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律师参加。《意见》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关于刑事立案、侦查活动控告、申诉的调查处理结果不服的复议、复核权利,以及检察机关必须进行复议、复核的义务。

[责任编辑:李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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