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保证作为本案鉴定人,对鉴定的形成过程和科学依据如实陈述,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山西省吕梁市中院刑一庭在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二审案件时,根据上诉人的辩护人申请,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询。因有鉴定人出庭,案情更加明朗,打消了被告人与旁听人员认为庭审只是“走过场”的怀疑心理。
庭审前,辩护人对案件中被害人贺某的伤情存有异议,为查明案件事实,结合新刑诉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合议庭经审查认为鉴定人确有必要出庭,并及时通知其出庭作证。通过鉴定人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以及接受辩护人、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和合议庭审判人员的轮番询问,鉴定过程清晰地展示在了法庭之上。
经过四个多小时的紧张审理,庭审顺利结束。该案的审理也为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后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有益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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