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安徽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就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进行部署。
《实施方案》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试点范围、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选任机关、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管理以及原人民监督员的重新确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施方案》指出,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要结合安徽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和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促进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实施方案》明确,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均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宿松、广德2个省直管县纳入所在市的实施范围,不单独组织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规定,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省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办理的案件,由省司法厅负责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市级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市司法局负责选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
《实施方案》明确,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符合相应的选任条件。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均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实施方案》规定,选任人民监督员,需经过确定名额、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拟任公示和公布名单等程序,同时对每一个程序的工作流程、时间节点进行了明确。
针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实施方案》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建设与使用、人民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方案》明确,省司法厅和各市司法局应当分别建立省级和市级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省级和市级人民监督员的初任培训分别由省司法厅和各市司法局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工作需要,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会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实施方案》明确,人民监督员实行分级考核,省市两级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分别由省司法厅和各市司法局负责。对于积极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通报表扬。对人民监督员有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监督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劝诫,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实施方案》还对原人民监督员的重新确认范围、程序、以及重新确认后的管理及任期计算进行了规定。(彭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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