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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设立行政法院 避免地方干扰

2015-03-13 16:19:58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河南长安网 

由于受我国司法体制方面的制约,行政诉讼面临地方干扰的问题比较严重。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法院院长张立勇说:“跨行政区划设立行政法院是解决地方干预、充分发挥行政诉讼职能作用的最有效途径。”

设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

张立勇从三个方面说明了当前设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

设立行政法院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分离的司法体制,实质上即是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面临的干预问题比其他审判更为严重,设立跨行政区划的行政法院是解决干预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

设立行政法院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审判不公是人民群众反映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导致行政案件申诉上访问题突出的直接原因。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面临地方干预,在审判结果上体现审判不公。解决审判不公,必须首先排除地方干预,这是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跨行政区划设立行政法院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途径。

设立行政法院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诉讼的重要职能。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一致,很可能导致“官官相护”,违法的行政行为难以得到纠正,行政诉讼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设立跨行政区划的行政法院是当前最好的选择。

设立行政法院的可行性

张立勇从三个方面说明了目前在我国设立行政法院的可行性。

设立行政法院有法律上的依据。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在法律上没有障碍。第一,宪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第二,设立专门法院审理专门案件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认可的司法制度。行政法院作为顺应形势发展而产生的新的一种专门法院,并不与我国法院体制相悖。

设立行政法院有较好的组织和队伍保证。20多年的行政审判实践造就了一大批行政审判法官,这为行政法院的组建提供了组织保障。

设立行政法院有足够的经济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显著提升,国家有能力将行政法院的财政支出收归中央,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全国行政法院的开支。

设立行政法院的建议

张立勇从两个方面就设立行政法院提出建议。

一是在最高法院之下设立二级行政法院。张立勇认为,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设置二级行政法院较合适,即基层行政法院和上诉行政法院,基层行政法院相当于现在的中级法院,上诉行政法院相当于现在的高级法院。行政法院设置打破行政区划限制。

二是可以设若干巡回行政法庭。考虑到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因素,基层行政法院可设若干巡回行政法庭,解决交通偏远、诉讼不便的问题。(吴倩 井春冉 乔良)

[责任编辑:李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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