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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中院:加大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

2015-03-13 15:21:16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成都长安网 

  3月13日,四川成都中院通报了2014年度成都地区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状况。中院指出,2014年,成都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依法公正、高效审结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持续提升,司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水平不断增强。

  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增长维权案件类型繁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方面的维权纠纷案件呈不断增加趋势。特别是2014年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后,消费者维权案件骤然增多。2014年,成都法院共受理各类消费者维权案件5144件,比2013年的4513件增加631件,增长14%,涉案争议标的金额达5.96亿元,比2013年的2.86亿元增加108.3%。

  记者了解到,在审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中,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两大类20余种案件类型,合同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商品房、食品、药品、车辆、玩具、服装、电器、日用品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商品房、食品领域的案件最多;其次涉及餐饮、旅游、装饰装修、物流、教育培训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主要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人格权纠纷案件。2014年,成都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的合同类案件为4669件,侵权类案件为475件。

  2014年3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瓶费”被诉案,这是新消法实施后,全省首例因“开瓶费”引发的诉讼案。经法院判决,餐饮商家在餐饮服务合同中有关开瓶费的部分约定无效,系霸王条款,应退还消费者30元,另退还包间费50元。

  去年2月19日,何小姐带着自购的酒水到张某经营的锦江区某火锅店包间就餐。结账时,火锅店以何某某选择在包间消费并自带酒水为由,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执意收取了50元“包间费”和30元“开瓶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行业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并以事先声明为由,要求消费者支付自带酒水的“开瓶费”,该行为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故何某某与张某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中,收取“开瓶费”的部分无效。同时,某火锅店设有大厅和包间,张某应对在包间就餐应享有的服务以及收费标准向消费者作明确的提示和告知,由消费者决定是否选择在包间消费。何某某作为消费者,享有该消费的知情权,并可以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张某仅凭其服务员的单方证词,不能证明已向何某某履行了收取包间费的明确告知义务,侵犯了何某某的知情权,使何某某失去了对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故双方就“包间费”的收取未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收取“包间费”是张某的单方行为,该合同关系并未成立。遂判决张某退还何某某“开瓶费”30元和“包间费”50元。该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年来,成都法院共审结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4815件,结案率达93.6%,高于同年案件平均结案率。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平均比率为6.3%,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0.76%,上诉率和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均低于其他各类案件的平均水平。同时,涌现出因销售者拒不举证说明汽车外观瑕疵问题使消费者获得赔偿、消费者因在超市购买到过期芥花油获得价款10倍赔偿、消费者因在超市购买到虚假标示质量等级的姬松茸获得3倍赔偿的典型案例。

  严厉打击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刑事犯罪

  据了解,在刑事领域方面,消费者维权案件主要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成都法院保持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药品、农资安全等消费领域犯罪的高压态势,重拳治理“餐桌污染”、全力保护“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在定罪量刑时严格遵行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充分考量被告人的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确保案件审判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公平正义。

  2014年,成都法院共受理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刑事案件219件,比2013年的152件增加了67件,增长率为44.1%,判处罪犯351人,同时,涌现了黄某等19人收购销售病死猪肉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卢某销售“毒薄膜”危害农业生产安全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刘某通过网络购买假药并销往药店被判处1年8个月有期徒刑等典型案例。

  搭建多种服务平台畅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权渠道

  针对消费者的多元司法诉求,搭建多种服务平台,构建综合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了提升服务水平,降低诉讼成本,全市法院已基本建立诉讼服务中心,构建起了“一心多点,全域覆盖,联网运行,就近服务”的诉讼服务网络,实现了“办事一站式、服务零距离”。为方便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的消费者进行诉讼,全市法院大力推行巡回审判制度,创造了“田间法庭”、“坝上法庭”等多种巡回审判方式,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宣判。同时实现立、审、执无缝对接,全面考虑消费者的权益兑现问题。针对消费者维权的小额案件,缩短周期,快审快结,减轻消费者诉累。

  同时,成都中院整合成都法院网、审判公开网和执行公开网,打造信息全面、实时更新、互动服务的司法公开网统一平台,向公众和当事人深度公开立案、庭审等11类审判信息和执行措施、款项分配等12类执行信息,实现了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初步构建起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涉及消费者维权案件的审理过程全程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一律公开上网,全年共上网公开涉消费者维权生效裁判文书4815件,达到了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的良好效果。并在审理案件的同时特别注重消费者维权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以提高消费者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促使经营者增强守法意识。

  2015年,成都法院将全面加强执法办案和监督指导,坚持公正司法、司法公开、司法为民,通过消费者维权案件的审理,保障消费安全,助推消费需求的释放,为成都经济“稳中求进、统筹发展”提供保障和助力。(王鲲鹏 陈睿 郝廷婷)

[责任编辑: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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