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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察院:深化检察改革 落实三大机制

2015-03-13 14:17:34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南方日报 

  检察官职业保障“托低保高”

  南方报业:广东检察机关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省。目前,此项改革推进到了哪一步?广东的改革和其他市相比有何特点?

  郑红:2014年3月,中央政法委确定广东等7省市试点推进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全省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改革。目前,我们确定了经济发达地区珠三角的深圳、佛山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粤东的汕头、粤西的茂名等4市为我省检察体制改革试点市。深圳已于去年12月22日率先启动改革试点。佛山、茂名、汕头三市落地方案已获批。接下来,三市检察院将把四项改革方案报请当地市委审议同意,正式进入实操阶段。

  和其他试点省市相比,广东的改革具有自身的特点,比如在检察官职业保障上,改革方案提出了由省财政按两个50%(即省直水平的50%+所在市的50%)进行“托低保高”,检察官工资待遇低的要提高,高的要保住,不会降低。在内设机构整合上,在市一级检察院业务部门原则上统一设置7个局,基层业务部门统一设置4个局。深圳市已经建立了检察官的单独职务序列,并以检察官等级对应薪级、薪级对应工资福利待遇,检察官待遇与行政级别完全脱钩。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主要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增强了检察官工作的积极性,即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增强检察官办案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例如,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从2014年2月运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公诉案件的平均办理时间从16.8小时下降至12.6小时,公诉积案率从20.9%下降至16%,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增长54.55%、34.48%。

  我此前就改革问题进行过专门调研。一个女公诉检察官说没有改革之前她办案办到哭,一天接一天,一件案接一件案,佛山的顺德、南海以及深圳宝安,还有东莞都是这样,人均办案一年办案200多件。这个女检察官说,改革后,她感到轻松了很多。

  谈跨行政区划检察院

  改革方案争取5月实施

  南方报业:广东将要建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目前推进到了哪一步?主要的制度设计是怎样的?

  郑红:2015年2月14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原则通过了省法院《广东省铁路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改革试点方案》。鉴于铁路检察院与铁路法院设置类似的特点,以及我省铁路检察院“人财物”已实现省级管理,省检察院考虑依托铁路检察院,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该院将监督我省铁路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跨地区重大民商事诉讼案件以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跨地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诉讼案件为重点,同时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跨地区重大环境保护案件。

  目前,尚在研究制定有关改革方案的阶段,方案制定后,近期将提交省社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争取与铁路法院改革同步推进,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谈深化检察改革

  打听办案人员情况将追责

  南方报业:日前,最高检发布《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这三大机制的必要性是什么?广东是否已有相关的探索,下一步会怎样落实?

  郑红:这三大机制从大的方面说,属于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范畴。建立这三大机制具有现实必要性:其一,可以使检察人员免受来自社会的各种压力和干扰,确保依法履行职责;其二,可以使检察人员免受来自体制内的各种压力和干扰,确保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其三,建立三大机制,既是基于司法的特殊职责所需要的对司法人员的特殊保护,也是基于司法人员的特殊责任所要求的特殊保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我们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让广大检察人员没有依法履职的后顾之忧,确保广大检察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南方报业:《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提出完善防范外部干预司法的制度机制。目前,广东检察机关是否已建立相关机制?有无记录、追责?

  郑红:目前,省检察院正在研究制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案件进行登记备案和通报的规定》。我们的初步考虑是,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以下行为要予以记录、追责: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友的;打听办案人员组成及其家庭等情况、证人姓名及有关情况;打听举报人、举报内容和案件事实、证据的掌握情况和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的;打听案件初查计划、侦查方案、侦查手段、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打听其他尚未公开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为案件请托、说情,凭借职权、威望、关系或者以利益诱惑、威胁、诬陷、舆论炒作等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等情形。

  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分。

  谈防止冤假错案

  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南方报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要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您认为检察机关防止冤假错案方面的关键点是什么?

  郑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防止冤假错案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我认为应该重点把握好几个关键点:一是每一名检察干警都要深刻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在心里牢固筑立一道防止冤假错案的心理防线。同时要端正执法理念和执法观念,切实增强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执法思想和观念,转变重口供和言词证据的传统观念,真正确立证据裁判原则。二是建立完善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工作机制。三是不断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人大、党委和社会各界监督,让检察权真正在阳光下行使。另外,有效防止冤假错案,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更是关键。

[责任编辑: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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