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纠错勇气叫好为防错机制点赞

2015-03-12  来源:法制日报

  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是今年两会的热点话题。3月10日,《法制日报》刊登了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彭少勇坚持非法证据排除,不批捕一名杀人案嫌疑人,避免一起冤假错案的事迹,引发不少代表的共鸣。

  发现错案不难,难的是认错纠错;发生错案不可怕,怕的是不亡羊补牢。11日,多位代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4年以来,政法机关以超常力度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为这样的勇气叫好;以负责的态度完善了防范冤假错案制度,为这样的机制点赞。

  严防冤假错案底线不破

  案件存疑怎么办?2014年,河南检察机关面对229人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决定。

  “冤假错案对于检察工作、司法工作来讲,是大敌、是败笔、是致命伤,对司法机关威信、对党和国家的威信损伤很大。”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代表说,严防冤假错案发生是检察机关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

  据介绍,河南省检察院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会签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实施细则等7个规范性文件,办案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恪守罪刑法定、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原则。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代表说,去年,上海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立案104件、撤案8件。

  司法是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2014年,各级法院认真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仅广东法院就对34名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去年以来,公检法机关在办理重大刑事案件中,贯彻刑事诉讼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疑罪从无的力度非常大,中央政法机关出台的一系列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的文件,在地方得到较好贯彻执行,对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起到积极作用。”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代表说。

  畅通救济渠道有错必纠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

  如今谈起该案,内蒙古高院院长胡毅峰代表说,对这一案件的再审和纠错,是内蒙古政法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次司法实践,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行动。

  “在依法纠正呼格案过程中,我们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对该案的再审工作依法做了大量复查、复核工作,最后依法作出改判,并落实了国家赔偿、启动了错案责任追究。”胡毅峰说。

  刘玲认为,客观而言,谁也无法保证司法产品全部是优质产品,在“次品”无法完全避免的情况下,就应当健全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机制,保证司法救济渠道畅通。她对最高检去年修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强化申诉权的保障和规范工作大加赞赏。

  2014年,各地坚持有错必纠原则,保持加速纠正冤假错案势头。据统计,全年共纠正重大冤假错案12起,其中9起由人民法院再审或二审改判。

  “看到法院如此主动纠正冤假错案,并在改判后积极做好后续司法救济工作,我作为法律人,对这种法治进步深受鼓舞。”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代表说,法院主动纠正错案的态度,有助于扭转案件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等错误的执法理念。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一个冤假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代表们一致认为,防范冤假错案还任重道远。

  蔡宁说,防范冤错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责任重大。今后,检察机关要更加重视正确把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标准,更加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坚决杜绝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刑讯逼供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顽症。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多起冤假错案,追根溯源几乎都与刑讯逼供有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代表提出,遏制刑讯逼供应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刑讯逼供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如何避免“呼格案”悲剧重演?胡毅峰认为,必须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一切以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为根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有罪;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把握证明标准,依法排除一切非法证据和合理怀疑,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要严格落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和司法能力,坚决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胡毅峰说。

  兼听则明发挥律师作用

  采访中,来自司法机关的代表和律师行业的代表不约而同发出这样的声音:进一步发挥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作用。

  “辩护律师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阅卷、取证、辩护等各项诉讼权利,尤其要注意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贾春梅说。

  蔡宁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与律师交流沟通机制,让耐心倾听成为检察官的一种品质,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保证律师的意见被听取、合理意见被采信、诉讼文书有体现,共同防范冤错案件。

  去年以来,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出台了与律师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的文件。最高检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范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最高法制定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律师意见的办法,律师可直接向最高法法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确保死刑复核案质量。

  “在侦查、起诉、审理三个程序中,律师一旦发现有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应当尽早发声,而办案机关应当建立机制,对律师的发声及时进行回应,不采信的说明理由。”刘玲表示。

  “实际上,一些冤假错案在办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就提出过很多疑点,只是没有得到重视。希望今后办案机关一定要多听听律师的意见,兼听则明,维护律师的执业权益就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吴青说。

  (记者周斌)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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