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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察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03-11 09:13:28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严格规范司法的背景下,应该加强公益诉讼法制建设,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池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最高法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并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仅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池强称,我国民间社会公益组织普遍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费不足,在重大公共利益纠纷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很好地弥补此类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的缺失。同时,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据案件情况,协调推进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既追究不法企业的民事侵权责任,又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滥权渎职责任。”池强说道。

  关于会不会造成检察权的不当扩张、案件量激增、滥诉等担忧,池强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属于程序性的权力,无权处分实体性的权利,并且可通过设立诉前建议程序、确立支持起诉优先规则等克服可能产生的案件激增、滥诉问题。

  池强告诉记者,今年他已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在这份建议里,他提出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首先要明确范围。可先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进行,条件成熟时再进一步扩展范围。

  第二,要科学设计程序。一要设立诉前前置程序。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启动之前,通知企业、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只有在其拒不纠正等情形下,才可提起诉讼。二要确立支持起诉优先规则,优先鼓励个人及社会组织积极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建立检察机关支持这些合法主体起诉优先的规则。只有涉及重大利益,以及个人、组织不愿、不敢、无力起诉时,检察机关才应及时诉讼。三要确立中院管辖原则。因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般涉及面广、影响大,为排除地方干扰,保证案件公正处理,要坚持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记者李文)

[责任编辑:李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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