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青海省法院获悉,4月1日起《关于随案移送刑事案件证据和相关法律文书电子版本的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正式施行。
据悉,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的法律文书均保存有电子版本。由于绝大部分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刑罚执行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未将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随案移送,审查起诉和审判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必须逐字逐句地输入上述材料中的文字、图形等相关信息,势必增加工作量,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本资源共享,减少办案工作人员输入汉字、图形等相关信息的工作量,以节约更多时间研究案件疑难问题,是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司法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更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高要求的积极探索。
《暂行规定》要求侦查、刑罚执行、疑犯羁押、强制戒毒、强制治疗等单位在移送刑事案件时应当将既有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和法院一、二审、复核审裁判等相关法律文书的电子版本随案移送,并将具备证据和相关法律文书的电子版本作为检察院、法院和其他相关单位立案、管案的酌定审查条件之一。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的法律文书等电子版本尽可能随案移送,并参照前款规定将具备证据和相关法律文书的电子版本作为检察院、法院和其他单位立案、管案的酌定审查条件之一。(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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