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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让环保官司从“无门”变“有门”

2015-03-09 09:09:10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年来,面对江苏省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生态环境亟待发展的局面,江苏各地法院在环保司法中催生“江苏模式”,与经济高速发展融合,实现共进共赢。据悉,2014年,江苏各级法院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416件,审结355件,同比分别增长48.04%和51.06%。

  推进“三合一”: 集中审判改革效果好

  针对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现状仍存在诸如不能迅速妥当回应公众呼声与需求等薄弱环节,江苏高院从2014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将环境刑事案件、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案件划归同一个审判庭审理的“三合一”集中审判改革,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并确定31家基层法院集中承担区域内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工作。

  为推进“三合一”审判改革,江苏三级法院针对环境污染由于具有涉及范围广,权益受侵害的主体通常呈现群体性特征,和除了传统的大气、水污染外,噪声、光、油烟等不可量物引发污染的新型案件日益增多的案件新特点,建立专门的环保审判庭或者合议庭,配备审判业务骨干,集中审理环保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一年来的实践证明,“三合一”集中审判改革效果良好,环境资源案件数量出现上升势头。2014年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犯罪案件33件100人,同比分别增长450%和525%。

  转变司法理念: 从金钱罚到行为罚

  2014年,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倡导恢复性司法和预防性司法理念,除判令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外,还根据情况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江苏高院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专家证人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制度以及恢复性司法等前沿问题分别予以细化,并强调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各地法院推进司法裁判修复生态环境的探索,对违法的处罚理念实现从金钱罚到行为罚的转变,确立修复生态环境是致害人的责任,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无锡某景区在建设动物园和欢乐园过程中破坏了山林植被,中华环保联合会调查后向滨湖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在综合考虑苗木选择的合理性、林木养护的便利性和补植方案的可行性等因素后,拟订了三套异地补植方案,并进行网上公示。在广泛听取民意后,判令被告于6个月内补植4500平方米林木。

  “天价案”的示范: 建立司法保护联动机制

  去年12月,江苏高院二审审理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判令污染企业承担1.6亿余元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创新环境污染案件判决履行方式,允许污染企业以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部分抵扣赔偿金额。这个判决,充分体现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同时又很好地实现了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被媒体称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史上极为重要的影响性诉讼。

  对于泰州1.6亿余元天价环保案件,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这样评价:“从不受理到一审胜诉,还创下最高赔付纪录,具有很好的示范性。”

  鉴于环保案件通常涉及企业、政府和公民等多方利益,具有比其他利益主体单一的案子复杂得多的特殊背景,江苏法院近年来全面启动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审判机制试点工作,解决跨区域环境难题,消解地方保护主义。此举有效支持和监督了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各级法院还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严格执行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2014年,江苏高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单位。

  此次两会,环境问题不可避免地成为热议话题。一直关注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衡新在接受采访时谈到,生态环境是生存之基、发展之源,也是民生之本。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建立健全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审判工作机制,特别是一些具有标志意义的环保案件的审理,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希望江苏法院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联动机制,依法审理好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

  “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处处体现出经济进入新常态的特点。建议在立法层面,修改完善法律规定中有关环境污染的规定,进一步加重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鼓励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提高污染行为违法犯罪成本。”3月6日,江苏代表团分组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提出如是建议。

[责任编辑: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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