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三次会议3月5日上午进行了热烈的分组讨论。3月5日下午1点,记者联系上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廉熙时,她刚刚结束了一个媒体的约访。“来北京前就开始忙了,时间实在是不够用。”黄廉熙感叹。
2014年2份提案都有回音
在当选全国政协委员之前,黄廉熙是多届的浙江省政协委员。这次参加全国两会,到北京之前她就陆续接到各地媒体的约访电话,还天天熬夜赶提案,但她的心情却和北京这两天的阳光一样灿烂。“因为去年我提出的2份提案都有了实效。”黄廉熙说,2份提案一个是建议增设“虚假诉讼罪”,另一个是建议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处置。
2014年全国两会后,这2份提案都有了回音:关于增设虚假诉讼罪,全国人大常委会答复,会在《刑法》修改中予以考虑;而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建议,相关部门表示会联合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
2015年初,黄廉熙看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消息时,更是欣喜,“作为政协委员,通过参政议政干一些实事,推进社会中一些问题、难题的解决,这对我是最大的鼓励”。
2015年关注律师辩护权
今年,黄廉熙最关注的是司法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这场改革中,必须重视律师的积极作用。”黄廉熙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决定了法院的裁判应是经控辩双方充分辩论后形成的。辩护律师作为庭审参与人,既要担负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也肩负着协助法院查明事实正确裁判的作用。但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公诉方诉讼优势明显,辩护权不能有效行使,导致庭审结构失衡。同时,相对于公诉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限制,有比较大的局限性,这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实。
因此,黄廉熙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正确树立辩护律师诉讼地位的前提下,还要保障辩护律师切实享有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权,拓宽辩护律师的必要调查手段与取证渠道,“比如明确与完善辩护律师代为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或聘请专家发表专业意见的配套制度,将专家资源同等地向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开放”。
她还建议杜绝裁判文书“语焉不详”、回避争议问题、对辩护意见“一笔否决”的情形,建立辩论意见回应机制,在裁判文书的审判理由部分就辩护意见的采信与否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回应,使个案结果更具说服力,为司法公信力奠定基础。
另外,黄廉熙还建议提高刑事庭审中的律师出庭率。“目前已有一些地方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浙江,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情形,都被纳入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黄廉熙说,地方好的实践经验值得推广,“希望能尽快在法律或司法解释层面对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提供规则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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