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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船舶扣押拍卖司法解释

2015-03-02 09:03:18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规定》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和民四庭庭长罗东川出席新闻发布会。

罗东川介绍说,扣押与拍卖船舶是海事诉讼中一项特殊的财产保全制度。与一般财产保全制度相比,在适用范围与条件、实施程序与后果等方面都具有其特殊性。我国1999年制定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2002年出台的该法的司法解释已经对船舶的扣押与拍卖作出了一些规定。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来进行规范,统一裁判尺度。

《规定》参照国际公约,明确了光租船舶的扣押与拍卖问题。光船租赁时,出租人仅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配备船员进行营运,并对营运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此时的承租人在航运实践中往往被称为“二船东”由于债务人并非船舶所有人,司法实践中对能否拍卖被扣押的光租船舶,有“能扣就能卖”、“能扣不能卖”等不同意见。《规定》明确因光船承租人的债务而被扣押的光租船舶,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

由于扣押会导致船舶中止正常营运,产生大额的船期损失和维持费用,《规定》还明确了扣船担保的提供与返还等问题,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同时为保障弱势群体诉讼权利,对“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两种情形作出了例外规定,因这两种情形申请扣押船舶的,只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规定》还对实现船舶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与适用法律以及执行程序中拍卖船舶的法律适用问题等进行了明确。

据悉,我国是国际上通过扣押船舶的方式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从1984年我国设立海事法院至2013年的30年中,全国海事法院共依法扣押船舶7744艘次,其中外轮1160艘;拍卖船舶623艘,其中外轮123艘;涉及40多个国家或地区。(罗书臻)

[责任编辑: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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