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一体独大,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两翼薄弱,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三项职能失衡现象,长期存在。
为填补两项监督短板,安徽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创新监督模式,纵向打破上下级院间的层级壁垒,横向摒除各部门间的沟通障碍,建立起自侦案件内部立体监督体系,扭转了监督工作被动局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侦监二处相关负责人分析说,两项监督之所以“腿短”,是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本身具有保密性、封闭性,律师提供信息有限,犯罪嫌疑人讯问时思想包袱重,监督力量很难介入。
更为尴尬的是,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主体是同级侦监部门,而自侦部门是检察机关的拳头部门,级别比侦监部门高,监督起来难以施展拳脚。
对“症”,要下“良方”。安徽省检察机关提出两级侦监部门上下联动的工作模式。上级侦监部门受理报请逮捕案件后,认为存在监督事项的,及时通知下级侦监部门,通报相关案件基本信息,下级侦监部门确定专人承办案件跟踪监督工作。通报案件信息后,提审犯罪嫌疑人时,邀请下级院承办人参与,进一步熟悉案件相关情况。
“省级以下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由上级侦监部门负责,两项监督由同级侦监部门负责,而实践中,相当数量的两项监督线索是通过审查逮捕发现的。”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让下级侦监部门提前介入,加强信息沟通,能够有效防止出现漏网之鱼。
上级院作出决定逮捕或不予逮捕决定后,还要及时将案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案件材料移送下级侦监部门,由下级侦监部门承办人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同时,侦监部门还可利用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同级审查平台,对自侦部门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延押案件报请上级院审查前,必须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避免审查流于形式。
一系列举措突破了两项监督瓶颈。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安徽省检察机关三级侦监部门建议自侦部门报请立案203件,已立案200件;移交职务犯罪线索21件22人,实际立案17件18人;纠正漏捕17件25人;提出书面纠正违法31件次,已纠正30件次。(记者 李光明 见习记者 范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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