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苍南县法院金乡法庭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首次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
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指导双方当事人填写了《诉讼要素表》,将事故发生概况、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受害人概况、医疗费、护理费等17项要素一一列明,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庭审过程中,办案法官对双方无争议的事故发生概况、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等9项要素予以审查确认,重点审查了双方有争议的8项要素。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要素进行举证、质证,庭审焦点明确突出,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庭审时间只用了40分钟,而以往审理类似的案子,一般需要两个多小时。
最后法院制发了要素式裁判文书。这份裁判文书清楚记录了双方存在争议的要素,阐明了法院对争议要素认的认定及理由,重点突出、条理清晰,便于当事人阅读和理解。
2014年12月3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实现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省高院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该指引指出,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可以选择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本案的裁判文书是指引出台后全省首例要素式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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