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开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江西省抚州市检察院制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办法(试行)》,该办法共24条,从各监督部门的职责、监督信息的收集和内部共享、监督方式方法、监督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办法》对侦查监督、公诉、监所等监督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重点对监所检察部门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阶段的的检察监督职责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概括,主要包括对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监督考察活动、变更、解除或者撤销等共8项监督职责,并分别对这8项内容进行解释,指导监所检察部门在监督工作中进一步认清自身职责,明确监督内容。
同时,该《办法》要求建立内部信息通报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以及自侦部门得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后三日内,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材料抄送监所检察部门。对于变更、解除或者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公诉部门、自侦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收到变更、解除或者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监所检察部门。
该《办法》还规范了各监督部门的监督流程。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认为需要被监督单位说明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被监督单位在五日内说明理由。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公诉部门、自侦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送达的《监视居住决定书》三日内,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进行现场检察。对指定居所地的现场检察,检察时不少于二人,每半月至少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进行一次不定时检察,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检察,并将检察情况及时填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情况检察登记表》。
此外,该《办法》明确了对违法情形处理的方式方法。监所检察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发生的轻微违法情况,检察人员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对于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可能存在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隐患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汪建兴 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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