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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确理念为指导规范公诉行为

2015-02-13 08:37:13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检察日报 

  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是保证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事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全面正确履行。公诉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诉行为规范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增强职业荣誉感

  从公诉职能在检察机关的地位看,公诉是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共有职能,也是检察机关的专有职能和基本职能。从公诉职能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看,除了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公诉部门还承担着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重要职能。加强法律监督,必然要加强公诉工作。

  从公诉职能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看,公诉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公诉工作地位重要,公诉人员要增强职业荣誉感。职业荣誉感是一种因岗位、职务行为、履职效果而产生的,在社会上得到尊敬、感到光荣的感觉。荣誉感的取得如果仅源于公诉岗位的重要性,那是短暂的。除了岗位因素以外,更重要、更深层次的是要有相应的专业水平,有很高的工作质量,有突出的社会贡献。只有工作质量高、贡献大,社会公信力才会强,公诉人员才更能增强职业荣誉感。

  以正确的理念为指导

  任何一项工作都需要正确的理念作指导。公诉工作除了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重等重要理念外,还要特别注重以下理念。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地查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地收集出示证据,包括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正执行法律;既要承担追诉的责任,又要承担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责。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站在监督者的立场而不是当事人的立场,是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目标,所以应该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承担举证责任原则。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有罪,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而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更不负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

  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这个规则,对于制止办案人员非法取证行为、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诉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履行好侦查监督职责,严格审查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履行好审查起诉职责,努力把非法证据排除在起诉之前;履行好出庭支持公诉职责,证明向法庭所提供证据的合法性。

  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疑罪”是指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嫌疑。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从法律上应当推定被追诉人无罪。刑诉法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于疑罪从无,我国还有一种救济措施,即只要发现新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就可以起诉。

  把办案质量作为生命线

  公诉工作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关系到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法律问题,关系到诉与不诉、如何起诉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重大问题,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司法水平和司法形象。因此,公诉人员责任重大,必须从四个环节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把握好案件的审查环节。要把证据的审查作为核心,对各个证据都要审查是否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对整个案件证据重在审查是否符合确实、充分的要求。要注意从犯罪构成、犯罪过程、证据的收集顺序、时空对照、犯罪嫌疑人态度等方面来审查证据。审查案件要把重罪案件作为重点,特别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一旦出错无法更改。要坚持这类案件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刑事案件的标准,案件事实和证据都应当做到确定无疑。

  把握好案件的处理环节。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上,公诉人员应当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或提起公诉的决定。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实体上要注重针对性、可查性和必要性,程序上要强化跟踪监督。已提起公诉的案件要把握好定性,做到认定事实准确。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在做好信访风险评估的前提下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自侦案件的不起诉决定,要严格限制、从严把握,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后报上级检察院批准。

  把握好案件的出庭环节。一要做好庭前准备,对案件证据再次梳理确认,预测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的辩点以及关于案件审理的社会舆论。二要提高出庭水平,做到讯问到位、示证科学合理、答辩有理有节,展示公诉人良好的出庭技巧。三要理性平和,以理服人。公诉人在法庭上代表的是国家和法律,用语要文明规范,树立良好形象。

  把握好案件的监督环节。一是体现在追诉漏罪漏犯上。加强追诉漏罪漏犯工作,强化对另案处理、退补后案件诉讼情况的监督,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放纵犯罪。二是体现在纠错上。重要的是要运用好抗诉手段。认为法院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提出抗诉。三是体现在强化措施上。加强捕诉衔接机制,对侦监部门立案监督和追加逮捕的案件,要跟踪监督。加强侦诉协作机制,既要对司法不公案件监督纠正,更要注重从中发现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配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依法查处,特别是对刑讯逼供、贪赃枉法等行为要依法查纠。四是体现在监督实效上。要注重追诉重大漏罪漏犯案件的实效,如果对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说明公诉工作质量不高。

  不断提高公诉人员素质

  办案质量取决于人员素质。公诉人员应该具有多方面的素质。一要有职业意识。应当具备忠实于法律、服务于社会的职业精神,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能够坚守法律、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依法办事,敢于面对压力,有不屈不挠的斗志。二要有职业素质。公诉工作是审查案件、指控犯罪、适用法律的过程,公诉人员需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和检察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扎实的刑法、刑诉法、证据学、侦查学等知识,知识结构合理。公诉工作也是思辨的过程,公诉人员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以审慎细致的态度观察问题并进行缜密的思考。三要有职业纪律。公诉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公诉人要对案件进行审查把关,公诉权容易被腐蚀、滥用,为此必须有严密的纪律约束。四要有职业形象。公诉工作的公开性要求公诉人必须具有清正廉洁的执法形象,不受各种诱惑而影响司法公正。要有文明的举止、良好的仪表、规范的语言、谦和的态度、儒雅的风度、规范的行为,体现出高尚的品德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提高公诉队伍素质,至少要形成三股合力。第一,公诉人自身要加强学习。选择敬业就是选择机会,选择学习就是选择进步。第二,公诉部门要加强管理。任何一个好的团队都要严格管理,上行下效。第三,各级检察院党组要加强领导。院党组要切实把公诉队伍建设作为大事来抓,注意研究公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解决人员配备等实际问题。

  (作者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阎兴振)

[责任编辑:王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