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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公布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2015-02-13 08:35:38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法制日报 

  2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了新疆全区法院2014年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

  据新疆高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介绍,2014年,新疆全区各级法院共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657件,判决生效545件,判决处罚624人,与2013年相比上升了19.3%。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审理贪污贿赂案件597件,判决生效498件,判决处罚555人;审理渎职案件60件,判决生效47件,判决处罚69人。

  新疆高院刑二庭副庭长余亮说,根据新疆全区法院2014年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看,新疆职务犯罪案件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4年新疆全区法院审结的贪污贿赂案件占同期审结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91%;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全区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泛,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行业职务犯罪现象较为严重,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出现。职务犯罪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仍有发生。

  在2月1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新疆高院还公布了多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

  收受贿赂帮人升迁

  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原系新疆和田地区行署副专员,曾任库尔勒市市长。

  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在先后担任新疆巴州清水河农场党委委员、副场长,库尔勒市副市长、市长,和田地区行署副专员期间,为他人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亲属就业、减免税费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公司企业在开展业务、承揽工程、企业改制、拆迁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受贿赂价值8731490.52元。

  此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731490.52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价值20550元属受贿犯罪未遂。法院以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艾山江·尕依提犯罪所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710940.52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上述裁判于2014年6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认为,艾山江·尕依提案暴露出一些问题,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干部职务升迁或亲友就业、工作调动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承揽工程、开展业务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贿赂。

  正副局长合伙作案

  被告人齐德香,原系新疆煤田灭火工程局局长、乌鲁木齐阳光绿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任新敏,原系灭火局副局长、阳光绿岛公司负责人。被告人蔡忠勇,原系灭火局副局长,新疆华中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此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德香、任新敏、蔡忠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增工资等手段非法侵吞或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齐德香单独和分别伙同任新敏、蔡忠勇实施犯罪三起,参与贪污公款共计5342202.76元,实际分得赃款3093400元,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任新敏参与贪污公款共计3150402.76元,实际分得赃款1470402.76元,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蔡忠勇参与贪污公款1556800元,实际分得赃款778400元,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齐德香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3426000元,其中索贿2790000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且索贿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齐德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被告人任新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蔡忠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齐德香、任新敏贪污违法所得中3150402.76元发还阳光绿岛公司,其余贪污、受贿违法所得及被告人蔡忠勇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裁判于2014年3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认为,此案反映出:个别单位领导相互串通,以发放工资、奖金名义,将单位项目资金和“小金库”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

  收钱卖官干涉工程

  在新疆高院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还有个别领导干部卖官贩爵,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他人在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原阿图什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李蜀疆案就是一个典型。

  李蜀疆利用其主管阿图什市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9人贿赂共计14.5万元。利用其负责阿图什干部周转房的职务便利,采取直接安排他人承接工程项目或通过给其他领导打招呼安排他人承接工程项目等手段,先后3次受贿共计127万元。

  此案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蜀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4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以被告人李蜀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所退受贿款141.5万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上述裁判于2014年11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征地拆迁滋生腐败

  近年来,征地拆迁领域成为职务犯罪高发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也有类似典型案例。

  被告人白都力·阿布拉,原系新疆库尔勒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曾任库尔勒市拆迁办主任。

  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白都力·阿布拉利用担任库尔勒市拆迁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房屋拆迁、土地置换及获得土地补偿款等方面为公司和个人提供帮助,接受公司和个人贿赂共计188.5万元。

  2013年1月,被告人白都力·阿布拉利用担任库尔勒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便利,为他人购买土地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100万元。

  此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都力·阿布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28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以被告人白都力·阿布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及亲属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88.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上述裁判于2014年9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帮忙”收“劳务费”

  在新疆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案件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费”的名义收钱。

  被告人杨柳顺,原系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曾任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主任。

  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新疆明坤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国际物流中心项目的立项并准备开发,后因为明坤公司资金、土地征迁等问题,欲寻求合作伙伴共同开发或者将该项目转让出去。2009年上半年,中介人通过被告人杨柳顺介绍认识该项目负责人,并引见他人进行合作。明坤公司为感谢杨柳顺提供的帮助,以支付劳务费的名义,分两次给杨柳顺的建设银行卡内汇入70万元、10万元,杨柳顺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购买房产。

  此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柳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以被告人杨柳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涉案房产变价后用以退赔,被告人杨柳顺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上述裁判于2014年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骗取公款潜逃15年

  在新疆高院公布的案例中,有一起案件的被告人是财务会计,其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后潜逃15年。

  被告人姜传文,原新疆石油管理局器材供应处(现新疆油田公司物资供应总公司)财务科会计。1997年4月,被告人姜传文利用担任原新疆石油管理局器材供应处财务科会计,负责全处进项税汇总、核销、付款的职位便利,采取做假账套现的方式从本单位骗取进项税款321110.6元。1998年3月,姜传文携款潜逃。2013年10月17日,姜传文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被抓获归案。

  此案由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一审,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被告人姜传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姜传文犯罪所得赃款321110.6元予以追缴。上述裁判于2014年3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 潘从武)

[责任编辑: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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