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法院将根据中介机构违反《细则》的情节轻重程度分别对其作出四种处理:扣分、警告、暂停委托和除名。这意味着,今后,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时一旦出现不诚信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将失去被委托资格。
据了解,《细则》所指的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专门针对自愿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核准为司法委托入选机构的各类专业机构,而只有进入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名册的中介机构才能接受委托为法庭提供专业意见。实践中,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在受理委托时却时有发生消极推诿、无故超期、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以及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据统计,2013年,广东高院在一次对全省法院长期未结案件专项清理活动中发现,涉及司法委托事项的案件占了相当大比重,尤其是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三年以上的未结案件总数中涉司法委托的竟达56.5%。
据介绍,作为《细则》附件的《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不诚信事由及处理标准》将43类不诚信事由用5、10、20、30、40五个档次的分值量化,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20分,以“警告”处理;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30分,以“暂停委托”处理;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40分,以“除名”处理。累计扣分以自然年度为限,对于与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将直接扣40分并予以“除名”。
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接到有关投诉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处理程序,30个工作日内分“三步”作出调查结论:首先,告知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被投诉;第二,组织投诉人与司法委托中介机构核实并查明事实;最后,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司法委托中介机构接到被投诉通知后,要及时就被投诉事项向委托法院作出解释,拒绝作出解释且已有证据证实其不诚信行为的,将被直接认定为存在不诚信行为。案件相关当事人、承办法官、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核准处理的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据了解,今后,广东法院官方网站将同步公布处理情况。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一旦被“除名”,广东法院系统将不再委托其办理任何司法委托业务。构成违法犯罪的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人民法院还将移交给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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