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因相关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监督不力,导致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严重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蔓延,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所在单位党组的主体责任,并列举了应当追责的六种情形。
《办法》要求,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资格。(李忠好 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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