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年伊始,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出台《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为立案庭与各派出法庭立案登记的操作指南。
2014年厦门海事法院新收案件1176件,不存在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情况。厦门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多在外地的实际情况实行邮寄立案,2014年全年邮寄诉讼材料立案的达436件,对材料不齐的案件均能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一次性告知补齐,最大程度地方便当事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如何理解和执行立案登记制度,理论界与实践部门存在不同认识,目前上级法院也尚未出台具体的规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行使起诉权利,实现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的良性互动,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结合海事审判的立案实践,厦门海事法院出台了《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就海事法院如何实行立案登记制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意见明确了建立立案登记簿,依法实行立案登记制,并提出具体操作意见,形成了受理案件的原则、案件登记的类型、法官行为规范等10个方面问题的意见,确保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杜绝立案难。
意见强调保护当事人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仅进行程序性审核,但不是对所有起诉均予立案,能否受理案件还应在《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框架下进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如裁定不予受理等。意见针对案件管辖范围广、跨区域审判等特点,为便于当事人立案,在立案方式上也作了明确规定,如:可选择邮寄或传真诉讼材料方式立案;可以在院本部也可以在任何一个派出法庭进行立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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