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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法院:妥善处理涉村纠纷

2015-02-11 09:02:33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平安浙江网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当前,随着新农村建设、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涉村委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且不断反映到司法领域。

  为顺应人民群众对权益保障的期待,践行基层司法,保障基层和谐稳定,近年来,浙江义乌法院积极探索涉村案件处理方式,出台《涉村民委员会案件审判执行指导意见》,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合法合规利益平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统筹兼顾提升效果四项原则,从“是否有利于落实新农村建设规划、是否有利于创新农村基层管理体制、是否有利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出发,指导审判人员优质高效处理涉村委会纠纷。

  风险评估

  切实做好风险防范

  通过对近几年涉村案件进行梳理,义乌法院发现,由于涉及的利益主体人数众多、利益诉求不尽相同等原因,有的涉村案件当事人在起诉前就开始信访,有的在法院审理和判决后仍然继续上访,且大多为群体信访,处理不善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利于基层和谐稳定。

  2009年以来,该院涉村委会纠纷的来信来访达61起,其中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来访7起。义乌法院认为,对于涉村案件,不仅要做好审执工作,还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处理好不稳定因素,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为此,该院要求涉村纠纷在立案、审判、执行以及接访等过程中,坚持“谁承办、谁评估”原则,对案件中可能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论证评估、信息入网,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自这项工作开展以来,该院涉村案件的信访量明显下降。

  现场调查

  全面客观了解案情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社会发展、时代变迁等原因,某些涉村案件讼争标的物很多年后完全改变了原貌,部分书证也已灭失,案件事实真相难以查明。尤其对相邻纠纷、土地承包、建设工程等涉及实物、地界的纠纷,如果仅靠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往往无法准确认定事实。为此,义乌法院要求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承办人要到现场进行调查、勘查,通过掌握第一手资料,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

  上世纪90年代初,义乌上溪镇村民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村里土地种植经济作物。之后,张某在承包土地上养殖了食用笋竹林。2012年底,合同到期后,张某将承包地返还给村委会,并要求村委会按约履行竹林折价补偿义务。但村委会认为,承包地范围内留有混凝土及建筑垃圾,改变了承包地原貌,要求张某支付承包地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某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案件处理过程中,村民们对此案十分关注,每次开庭都有上百村民前来旁听,且情绪激动地表示,如果法院判村委会败诉将去有关部门集体上访,而原告张某也是一名老上访户。由于双方诉求差距很大,法院组织多次调解未果。

  该案从合同签订到产生纠纷已过去了20年,期间,张某为了种养业需要,曾拓宽道路、筑塘蓄水,使得讼争标的物原貌发生了改变。为真实了解诉争标的物现状,承办法官多次前往现场,对实物、地界进行仔细勘察,向当事人和当地群众深入了解案情,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图和备忘录等固定证据,最终依照查明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宣判后,被告村委会表示服判,原告张某也没有采取过激的行动,而是选择法律途径向上级法院上诉。

  定纷止争

  查明矛盾真实原因

  “终于可以不再为这个官司奔波了,真是感谢法官!”前不久,年近60岁的义乌市民老贾手持法院的撤诉裁定书高兴不已。

  20多年前,老贾承包了江东街道辖区两个村约600亩的山地。后来,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要在老贾承包的山地上安装输变电线路所需的塔基,老贾因此领到了3万元的补偿款。但村委会认为,这笔补偿款应归属村里,于是起诉老贾要求他归还这笔补偿款。

  2012年,法院经审理认为,输变电线路工程占用村委会所有的林地而产生的补偿款应归村委会所有,于是判决老贾返还补偿款。但老贾认为自己是林地承包人,应有权主张该笔补偿款,于是于2014年又向法院申请再审。

  为避免简单下判,引发村民和老贾的不满情绪,再审案件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主动与村委会主要干部见面,详细了解了纠纷产生的原因、村委会的态度,认真听取了村委会的意见,并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同时,联系街道,对案件情况、法律精神、风险隐患等信息及时全面共享,并在争取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邀请其参与调解工作。

  最终,在街道的配合下,老贾与村委会签订了调解协议。之后,村委会也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不少涉村案件,在纠纷背后还有其他的利益纠葛。承办法官只有充分掌握这些因素,才能真正解决纠纷。为此,义乌法院要求承办人通过直接送达、与涉案村委会主要干部、当地镇街部门沟通联络等方式,多方面了解情况,掌握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争取多方合力化解纠纷。

  2014年,义乌法院与乡镇、街道等部门沟通120余次,将涉村案件的办理融入到社会管理的大局中来考量,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合力协调

  努力促进案结事了

  涉村纠纷大多存在“案件事实查明难”、“影响审理因素多”、“服判息诉难”等诸多难点,为此,义乌法院积极运用司法调解、案外协调、和解等方式,注重借助各方力量,积极搭建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和相关部门面对面沟通,促使纠纷化解。

  2009年6月,义乌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佛堂镇某村的路面硬化、排污和河道治理工程,建筑公司进场施工后因受村民阻挠而停工。后经多方协调,仍无法继续施工。

  2010年6月,建筑公司向义乌法院起诉,要求该村村委会支付已建工程价款,返还工程押金,并赔偿相关损失。法院组织多次协调未果后,判决村委会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押金、务工损失及解除合同预期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但判决生效后,由于村委会未履行义务,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4月,村委会以建筑公司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从2011年5月至2013年6月,双方围绕工程质量、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等问题先后进行了3次鉴定。期间,由于村委会账户被冻结,给村里的诸多工作造成不便,村民对此意见很大。

  为尽快解决纠纷平息矛盾,恢复村委会各项正常工作,法院及时启动与镇政府联动化解纠纷机制,会同当地镇政府一道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关注各方权益、分析利弊、晓以利害。经过十多次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事后,村委会向义乌法院送来一面锦旗,对法院帮助解决困扰村里多年的纠纷表示感谢。

  延伸职能

  尽力扩大审判效果

  司法建议是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对推进基层法制建设、完善社会管理机制意义重大。义乌法院特别强调要对涉村案件审判活动中发现的苗头性、隐患性问题开展调研,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帮助堵塞管理漏洞。

  舞龙灯是义乌当地元宵节的传统民俗,寓意来年风调雨顺,人民安康吉祥。这本是件令人高兴的活动,但也引发过数起人身伤害事故。由于舞龙灯活动一般多是群众自发临时组织,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不明确,也缺乏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纠纷往往久拖不决,容易引起受害人一方的信访,从而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对此,该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从事前审批、安全保障、责任承担等方面加强对舞龙灯活动的监管。接到司法建议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明确表示,法庭所提建议中肯,切合实际,将在工作中予以落实。

  在做好个案司法建议的基础上,义乌法院还对近6年的涉村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分析梳理,形成《关于涉村委会案件审理的调研报告》,先后被义乌市委党校《干部学习资料》、金华中院《审判研究》、省高院《法院调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出版的《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2(2014年法治蓝皮书)》刊用,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省高院、义乌市委主要领导在阅读此报告后均作出肯定批示。

[责任编辑:王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