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弄虚作假、滥用诉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诚信诉讼呈多发态势。为促进诚实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引导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2015年初,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诉讼宣誓制度的试行办法》,在全市两级法院推行民事诉讼宣誓制度。
明确宣誓主体,实行全员宣誓。民事诉讼中,无论是案件的审判人员,还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出庭作证的证人,均须进行宣誓。
明确宣誓程序,实行庭前提示与当庭进行相结合。诉讼宣誓是民事诉讼的必有程序。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诉讼宣誓提示书。开庭时,由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进行宣誓,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宣誓。诉讼参加人宣誓,按照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依次起立,面向审判台,举起右手宣誓。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时,可推举一名代表带领宣誓。
明确宣誓方式,实行书面保证与口头宣誓相结合。宣誓人员在宣读完誓词后,还应在书面的宣誓誓词上签字,该书面保证,归入卷宗。诉讼宣誓作为庭审评查、卷宗评查的评查项目之一,纳入规范化、常规化管理。
明确宣誓内容,实行规范宣誓。该试行办法提供了法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证人诉讼宣誓的誓词样本:“我以人格和良心庄严宣誓:……。如果……,众生受到良心谴责,并受法律制裁”。各基层法院也可根据该誓词样本予以适当修订。
面对法庭庄严宣誓,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对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民事诉讼宣誓制度的推行,将有助于净化民事诉讼环境,纯洁诉讼程序,鼓励诚信诉讼,从而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孙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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