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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丰都法院首次适用刑事禁止令

2015-02-09 15:41:31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重庆法制报 

重庆丰都法院首次适用刑事禁止令

卖假药者缓刑期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8日,记者从重庆市丰都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首次适用了刑事禁止令。一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的男子,在收到判决书的同时,还收到一张禁止令。法院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以免他重蹈覆辙,再次欺骗消费者。刑法专家介绍,我国刑事禁止令始于刑法修正案(八),旨在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缓刑期间若违反禁止令,该男子将可能被收监执行。

  该男子名叫王海,我市铜梁区人,长期跟着一名叫池洪爽的同乡找快钱。2011年至2013年5月期间,池洪爽先后从河南、广东等地购进制造假药的原材料及半成品,组织王海等人在自己家里生产、加工,制成“鹿鞭睾丸素”、“双效九顶天”等性保健产品,并销售至重庆、四川等多地。

  2013年9月30日,池洪爽因犯销售假药罪被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但池洪爽没有悬崖勒马,同年10月开始,他又同王海继续向他人销售“虎王”、“老中医补肾丸”等假保健产品。

  2014年3月7日,公安机关对池洪爽经营的保健用品店和其租赁的房屋进行搜查,查获大量性保健产品以及原材料、外包装。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这些性保健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事发后,王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丰都法院审理认为,池洪爽、王海违反国家关于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明知是假药仍予以生产、销售,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池洪爽生产、销售假药的时间长、数量大、种类多,情节严重。因他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故应当撤销其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4万元;

  王海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法院判决禁止王海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博士周建达介绍,没有禁止令之前,犯罪分子被依法处理后,就没有再管他从事类似的活动,只通过刑罚不一定能达到预防其重新犯罪的目的,禁止令的使用,就是为了防止他从事同类的犯罪行为。禁止令期间,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如果从事违反禁止令的活动,情节较重的,将被收监执行;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如果从事违反禁止令的活动,将被处以拘留等行政处罚。(记者陈洁)

[责任编辑:王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