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聂树彬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的陆续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呼声越发高涨。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要健全冤错案件发现受理、审查办理、监督纠正等机制,对从申诉和办案中发现可能有错误的案件,必须敢于监督、敢于纠错,始终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
2014年以来,福建省厦门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检察环节发现、纠正、防范冤假错案工作制度,例如制定《预防和排除非法证据指导意见》,实行审查逮捕阶段每案每人必讯,全面推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从冤假错案的源头预防入手,牢牢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排除非法证据 出台《指导意见》获全国推广
2013年8月的一天,程某与吴某、罗某、钟某等人在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一处烧烤摊吃夜宵,因琐事与邻桌方某等人发生纠纷,随后引发双方打架。打架中,程某一伙人持啤酒瓶、木棍及菜刀等器械追打方某等人,致方某头部、颈部、背部等多处受伤。
检察官在审查本案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况。例如,有的讯问笔录内容存在更改的痕迹,经查实系侦查人员擅自更改笔录;有的笔录大量内容完全相同,包括内容、段落、行距、断句完全一致,经查没有如实进行讯问;有的笔录在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不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仍然抄袭其他同案犯的认罪笔录内容。由此认定,侦查人员所制作的讯问笔录明显不是被取证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违背了刑事证据收集的客观、真实性原则,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于是,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机关随即召开会议通报案件违法情况,要求有关部门深刻检讨,剖析非法证据产生原因,强化对案件证据的把关,杜绝今后发生类似情况。
为了将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律程序之外,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不仅要审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而且要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口供等言词证据取得合法性的证据。特别是在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或在对证据是否合法产生初步怀疑时,需要调取侦查机关讯问笔录、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其他证据证明。
2014年5月,厦门市检察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等4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时,依4名犯罪嫌疑人就原有有罪供述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启动调查程序,发现、依法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并提出纠正意见。此系我市检察机关首次在审查起诉环节排除非法证据。
本案承办检察官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收到陈某等人就原有有罪供述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立即调取侦查机关办理本案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个别侦查人员在讯问时与犯罪嫌疑人有肢体接触,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未完成的笔录上签名确认。鉴于这两项行为明显违反程序法的禁止性规定,于是将由此非法收集或者有非法收集嫌疑的讯问笔录、提取笔录等4部分笔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在部分证据主要是有罪供述被排除后,承办检察官进一步梳理证据,通过重新取证、另行开拓论证思路补充侦查引导补查,有效补强证据,并对审查中发现的讯问用语不文明、指供等瑕疵取证行为也进行了证据补正,从而有效保证案件认定、起诉。目前该案已获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起诉均被采纳。
业内人士表示,非法证据往往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非法证据的预防和排除工作是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确保案件质量、强化监督制约的重要手段。
把制度对办案流程的刚性约束落到实处、把责任追究机制真正建立起来、强化执法司法权力的监督运行机制,这是政法机关防止冤假错案的努力方向。为规范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市检察院于2014年6月出台《预防和排除非法证据的指导意见》,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标准,此项制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转发推广。
2014年,我市检察机关共排除非法证据3件,监督纠正非法取证行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9件次。
每人每案必讯 确保涉案证据真实合法
识别和排除非法证据,加强证据审查是一方面,同时还必须听取各方陈述和意见,多角度、全方位分析判断涉案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为推进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更好地开展,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全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要求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均应当予以讯问,并且在讯问时应明确告知其有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结合提讯证的记载,向犯罪嫌疑人核查提讯时间、讯问人与讯问笔录的对应关系,明确其供述是否出于自愿,并记入笔录。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已全面落实“每人每案必讯”。
2014年2月的一天,集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来到厦门市第二看守所提审一起聚众斗殴案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涉案人员中有一名姓杨的未成年人,因此提审前通知了他的父亲到场。
出乎意料的是,在对小杨供述的出生日期进行核实时,小杨一声不吭,抬头看了看父亲,再度陷入沉默。此时,承办检察官意识到事有蹊跷,当即把老杨叫到讯问室外询问。
犹豫再三,老杨终于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小杨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98年7月16日,但为了早上学,老杨在老家报户口时将小杨的出生日期改为1997年5月23日。如果老杨所言属实,小杨在案发当日的实际年龄还未满16周岁。
为了查清小杨的真实年龄,承办检察官和公安民警从小杨的出生医院调取材料。结合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簿以及公安机关对小杨父母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小杨实际出生日期确为1998年7月16日,比户籍登记年龄小1岁,即涉案时未满16周岁。最终,集美区检察院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小杨作出不批捕决定。
集美区检察院有关人士介绍,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该院尤其注重“两留意”,留意精神病史,留意出生日期审查刑事责任能力,防止错案发生。
羁押必要性审查 体现宽严相济政策
朱某是湖里某小区的一名保安。2014年6月的一天,毕某因收废品问题与朱某发生纠纷,被朱某殴打致蛛网膜下腔出血,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是否对朱某进行批捕?湖里区检察院启动了公开审查程序,对朱某的逮捕必要性进行听证,邀请该案侦查人员、当事人双方家属以及人大代表到场见证并听取有关意见。
被害人毕某认为,朱某的父亲已经代朱某向其赔礼道歉并付给其三万元赔偿款,是自愿与对方和解的,并真心谅解朱某。朱某的父亲表示,希望能给朱某一个机会,以后会好好教育他真心悔过,重新做人。参与听证的人大代表说:“本案因琐事引起,双方也自愿和解,如果朱某真心悔过,我们支持朱某尽快回归社会,这样对朱某本人和其家庭的伤害更小。”
承办检察官指出,朱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本案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害人毕某已自愿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朱某,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不批捕朱某。
羁押必要性审查旨在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体现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保护。
2014年,厦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59名无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同步新闻
让民众在案件中
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中,被告人洪某因入住酒店时汽车被损,与被害人商谈交通补贴等未果,遂对被害人经营的酒店实施打砸行为。湖里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洪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但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因日常纠纷,借故生非,结伙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判处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湖里区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以一审认定罪名错误向市中院提出抗诉,获得市中院判决支持。
法治进步源自“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响亮宣誓。去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不断强化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对审判机关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抗诉,仅2014年就提出刑事抗诉11件。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在我市检察机关也得到了强化。2014年,我市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涉恶犯罪“三类罪犯”为重点,开展监督纠正“有权人”和“有钱人”等罪犯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专项检察活动,共监督收监57人,其中“三类罪犯”20人。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呈报不当91人次,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1件次,纠正率达100%。
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也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一环。
翔安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翔安区法院在翔安区国土局及翔安区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后,超过法定期限未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同安区检察院在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该区工商局存在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行政罚款的情形,于是发出检察建议。该区工商局在一个月内采纳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相对人追缴罚款7万多元。
去年以来,厦门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对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探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共发出检察建议22件,全部得到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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