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辽宁葫芦岛中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了《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实行集中交叉管辖的意见》,决定对该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实行集中交叉管辖。自此,当地两级法院以相互交叉管辖、循环交叉管辖、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等四种形式实现了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
集中交叉管辖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统一管理、全部交叉原则。实行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当年受理的行政案件,全部交叉到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兼顾平衡原则。根据地区人口、辖区面积的实际情况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兼顾审判力量和案件数量的均衡,充分发挥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有机统一。三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中院统一管理交叉管辖案件,在报请省法院批示后,就统一管辖的法院和案件在全市媒体上发出公告,并定期通报交叉管辖案件审判信息。四是司法便民、利民原则。确定交叉管辖法院时充分考虑了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尽可能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五是严格依法收案原则。凡是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都应当依法受理。六是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的原则。要求案件发生地法院对案件审理地法院在立案、送达、开庭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
为使该制度迅速走上正轨,葫芦岛中院专门召开了全市法院行政审判专项工作碰头会,对该项制度的落实和具体操作方式进行规范,并要求各基层法院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集中、交叉管辖的法院必须保证一个合议庭的审判力量,行政审判干部必须努力提高审判协调能力、保证案件质量和效率双提高。制度运行过程中,中院多次主持协调基层法院之间因对制度理解的偏差产生的模糊认识和相互推诿行为。为及时与政府行政部门进行工作对接,争取行政机关的支持和配合,中院主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带队到市、县(区)两级政府走访,阐明实行此项制度的目的和意义。2013年11月,最高法院在当地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暨庭审程序调研座谈会”,进一步完善了该制度的思路和做法。
实践证明,该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案件审判质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强化了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力度。实行集中交叉管辖制度后,当地行政案件受理数量大幅增加。由于一审案件均采用异地管辖和提级管辖,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难度增大,行政案件在立案环节的障碍明显减少,立案环节更公开、更透明,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2012年,该市两级法院受理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223件;2013年,受理251件;2014年,受理405件。二是走出了行政案件“两高一低”的困境。施行该制度后,多数老百姓感到与政府部门处于了平等地位,增加了对法院审判活动的信任感和信服感,提高了行政审判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大量行政案件得以协调化解,使得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提高的同时,上诉率和申诉率呈现逐渐下降趋势。2013年该市两级法院一、二审案件协调率28%,2014年与2013年持平,均比2012年上升5个百分点;2013年,当地两级法院行政一审诉讼案件上诉率42%,2014年一审诉讼案件上诉率34%,均2012年有大幅度下降;两年来,该地区行政案件仅出现一例新访案件。三是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该制度实施以来,行政机关败诉率呈上升趋势。2013年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5%,2014年为26%,分别比2012年上升3%和4%。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越来越得到行政机关的重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政府的法治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主动与法院沟通执法的细节问题,执法行为在诉前即得到了规范;另一方面,涉诉行政机关能够正确认识自身在行政执法中的问题,继而主动纠错或者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与行政相对人协调解决矛盾。今年,该市政府法制部门还与葫芦岛中院建立了行政与司法联系制度,逐步实现司法行政培训资源共享、定期通报败诉案件情况、法院生效文书的履行和司法建议的反馈等。(邢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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