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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15-02-02 15:09:02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南方日报 

  1月29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年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并发布2014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透露了广东的重大改革动向:广东正在行政审判领域开展跨区域管辖改革,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利用铁路法院开展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工作试点。

  省高院同时宣布,从今年开始,每个季度将公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指引。

  去年新收行政案同比增近四成

  广东高院首先通报了近年全省各级法院新收行政一审案件情况。2013年新收案件9079件,较上一年增长18.17%;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0.4%,较上一年提高了0.5个百分点。2014年新收案件12677件,较上一年增长了39.60%,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4.25%,较上一年提高了3.85个百分点。案件类型多以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确认为主。案件量在地域分布上极不均匀,每年珠三角地区案件占全省案件量的近80%,粤东地区、粤西地区、粤北地区案件量总和仅占全省案件量的20%。广东高院认为,行政诉讼案件量以及行政机关败诉率逐年上升,是因为行政审判已经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案件量的分布不均,不仅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程度有关,而且受到当地司法环境、人文背景、传统习惯等因素影响。

  广东高院行政庭庭长付洪林说,行政诉讼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制行政公权力正确运行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针对行政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广东高院每年都会开展大量调研并出台应对措施,力争推进行政审判机制和体制的改革创新。这些改革不仅刷新了多个“全国首次”,部分改革成果还被新《行政诉讼法》所吸收。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成“新常态”

  据了解,近5年来,广东高院推动了五项行政审判领域改革措施。

  一是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2011年,联合省纪委、依法治省办、省政府法制办共同开展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体系及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两项试点工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向一种新常态。

  二是推动提级管辖改革。2012年1月1日,广东高院将以县、区级人民政府、省直厅局级行政机关、中直驻粤厅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提级至中院一审管辖。通过利用上位司法权监督下位行政权,为行政审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了优良的环境。该项改革成果已被新的《行政诉讼法》吸收。

  三是开展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2013年7月,广东高院在江门法院推行相对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在7个基层法院中,选取了3个基层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审理江门全市行政一审案件。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江门法院行政审判质效得到明显提升,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诉率下降一半,行政机关败诉率提升50%。四是成立依法行政教育基地建设。2014年6月4日,和省委党校签署《共建依法行政教育实践基地协议》框架合作协议,成为首个在高级法院挂牌成立的依法行政教育实践基地。

  五是推进在行政审判领域开展跨区域管辖改革,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利用铁路法院开展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工作试点。

  逐步搭建行政审判案例指导制

  发布会上,广东高院还公布了2014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新闻发言人云利珍介绍,“十大典型案例”是从近1600余案件中筛选出来的,遵循四大原则。一是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化解行政争议。二是积极助推阳光政府建设。通过依法受理和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三是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通过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机关不依法、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有效促进行政机关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四是着力强化行政机关的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审理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类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责任,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为类案审理提供积极示范作用。

  据了解,从2015年起,广东高院将按季度公布广东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并逐步搭建起广东行政审判的案例指导制度。

  ■精选案例

  小贩受追致伤城管被判赔偿

  2013年2月13日12时许,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执法人员在花城广场博物馆附近巡查时,发现王国防正在摆卖榨果汁,而后驾驶电动车追赶王国防,并将电动车向王国防快速行驶的三轮车靠近,导致王国防三轮车开上路边绿化带撞到树后发生侧翻跌落受伤。城管执法人员未进行相应处理即驾驶电动车离开现场。事后,执法人员运走了王国防的榨汁机、橙子、甘蔗、金属大框等物品,并出具了《扣留收据》,但未对不锈钢大框作记载。王国防当日被送往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医院诊断:王国防左胸、左上腹、左大腿多处挫伤;左第4肋骨骨折。

  广州天河区法院和广州中院均认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执法人员驾车追赶王国防的执法方式超越了法定职权范围,具有危险性和侵犯性。更为严重的是执法人员在王国防受伤后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罔顾王国防的生命健康安全,属于严重违法。此外,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时未将不锈钢大框记录在册,亦未出具相应的扣押决定,亦属违法。遂判决:确认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执法人员驾车追赶王国防导致其受伤的行为和扣押王国防物品的行为违法,并向王国防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共计27125.26元。

  典型意义: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如何依法执法、人性执法,既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又不损害流动商贩的合法权益,是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行政强制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赋予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针对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营者的财物可以实施扣押的行政职权,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时亦应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本案城管部门的危险执法行为未顾及被上诉人的人身安全,其驾车追赶行为是导致被上诉人受伤的直接原因。更为严重的是城管部门在相对人驾驶三轮车撞树倒地受伤后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的行为不仅违法,更违反了救死扶伤的社会公德。此外,城管执法人员在事发后将包括不锈钢大框在内涉案物品用车运走、在扣押物品时未将不锈钢大框记录在册,未出具相应的扣押决定,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戒毒人员积分入户受阻告人社局胜诉

  2012年7月4日,陈欣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深圳市人社局)申请积分入户。深圳市人社局曾于同年10月16日作出《积分入户申请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被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予以撤销。之后深圳市人社局经进一步调查查明,陈欣曾于2006年3月在深圳市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天,2007年8月至2008年2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半年。深圳市人社局据此于2013年4月8日对陈欣作出《积分入户申请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称其情形不符合《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申请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的申请条件,对其申请决定不予批准。陈欣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深圳市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的规定,陈欣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陈欣的诉讼请求。陈欣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深圳市人社局在依据政策性规定处理积分入户申请事项时,应当全面审查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深圳市人社局以陈欣存在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被强制戒毒的情形为由作出积分入户申请事项不予批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涉案《积分入户申请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责令深圳市人社局对陈欣的积分入户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行政审判纠正了行政机关错误适用法律的行政决定,从而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适用地方性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相冲突。《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并未明确将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或被强制戒毒列为不予批准积分入户的情形,因此,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退一步讲,上述暂行办法规定即使可以勉强解释为包括该情形,也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关于禁止歧视戒毒人员的规定相冲突而不应予以适用。

[责任编辑: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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