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中开展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指导意见》提出,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保护隐私、及时维护、注重效果的原则。即,严格以事实为依据,结合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诉求,对涉案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开展相关工作时,注意保护被害人的个人隐私;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被害人就依法享有获得救助等权利;以切实解决被害人实际困难、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注重情、理、法结合,提高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性。
《指导意见》还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对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分门别类地进行了列举,并明确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要着眼于案结事了人和。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要求主动征求听取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事实、证据、量刑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重大决定时,为刑事被害人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维护其复核、复议和监督纠正等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应当特别关注和维护,必要时可以听取关工委、妇联、老年委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赔偿的案件,以及被害人遭受人身侵害、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的案件,主动报请政法委帮助,并加强与民政、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以及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协调配合,确保司法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