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进社会责任建设和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组织属于志愿者组织,不需要依法登记限制。同时,每年的3月5日为西藏自治区志愿服务活动宣传日。该条例从今年3月5日开始实施。
记者了解到,在审议条例草案时,关于志愿者组织的界定问题,常委委员进行了深入讨论。一审稿的表述是,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组织。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戴建国说,志愿服务的界定应突出三性,即自愿性、非营利性和公益性;西藏很多由社会各方面爱心人士倡导发起的各类志愿服务组织,主动积极地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群众提供服务,但是因为依法登记门槛太高,这些组织中绝大多数都无法登记。据统计,目前西藏自治区依法登记的志愿者组织仅为志愿者组织的1%左右。如果将志愿者组织界定为依法登记的组织,条例调整对象和范围就过于狭窄,很难实现条例所要达到的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立法目的。为此,在二审稿中,依法登记被删除。戴建国说,基于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性等特定,立法应当从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为出发点,鼓励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的立法思路,因此建议一方面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将未依法登记的志愿者组织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利用条例出台的契机引导志愿者组织进行依法登记,开展规范化管理。
条例一审稿规定了志愿服务宣传周,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修改为每年的3月5日为志愿服务活动宣传日。
条例规定,志愿者必须提供本人真实、准确的基本信息。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制定志愿服务应急预案,并对志愿者身份进行核实。
条例明确,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有相当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而一审稿中表述为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活动的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戴建国说,这条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志愿者的保障,同时条例增加规定,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生活、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
条例规定,当志愿服务活动面临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风险的;承办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的,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作为奖励和考核依据。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投身志愿服务活动,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人员以及学校招生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
同时,各级政府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记者 廖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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