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所提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出,为解决救济不力问题,建议完善诉前、诉中行为保全(临时禁令)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侵权行为的救济,既涉及到赔偿数额问题,也涉及到其他民事责任和法律措施的实施效果问题。除了解决好前述赔偿问题外,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诉前、诉中行为保全(临时禁令)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依法采取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措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避免“赢了官司、丢了市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制定《关于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行为保全程序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力争年内出台。
二是加大知识产权裁判的执行力度。一方面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停止侵权等判决事项的具体执行内容,便于执行部门确定执行范围;另一方面对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仍然继续侵权的,除了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外,要严格按照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罪进行处理。加大财产保全的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准许并执行,确保赔偿判决的执行。
三是增强制裁有效性。在具体案件中,作为停止侵权的具体手段之一,根据情况判决销毁侵权工具和侵权产品,加大判决销毁侵权工具和侵权产品的力度,增强制裁有效性。依法运用民事制裁,对于故意侵权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视情况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等民事制裁,使侵权人受到足够严厉的制裁。(记者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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