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协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行为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1月起实施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将于1月起实施。该新规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于2013年底公布。
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为有效打击此类犯罪保护公民信息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将更有助于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形成打击犯罪整体合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规定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及“伪基站”设备加以明确界定。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进行认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上述器材设备的,应及时送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出具认定结论。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构成犯罪的,直接由公安机关给予刑事打击;不构成犯罪的,由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运用行政处罚手段予以打击。
据了解,2014年,公安部专门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窃听窃照专项行动,共破获“伪基站”犯罪案件3122起,捣毁生产窝点115个。(记者 张年亮 实习记者 赵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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