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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海检察院巧用和解政策解决民事纠纷

2015-01-22 16:08:38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正义网 

  福建省龙海市检察院注重理顺同法院的相互制衡、协调与配合关系,争取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为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打开顺畅通道,取得积极成效。近日,该院在受理审查一起执行监督案件中积极与法院合作,共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终于化解了双方之间矛盾纠纷。

  案件系因一起债务纠纷执行案引起。申诉人曾某、某与被申诉人某有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龙海市人民法院和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诉人应偿还被申诉人货款54万元及违约金及产生的债务利息,总案值近60万元。后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该院审查。

  该院接到案件,认真审查,详细调查,并积极与法院执行人员联系,建立二院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同时,一方面,耐心细致做好申诉人的释法说理工作,解开申诉人缠绕在心头的疑虑及不解,使申诉人明确必须服判,积极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另一方面,与被申诉人某有限公司联系,向他们转达了申诉人履行还款的意愿及难处,在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重新建立起理解与信任的桥梁作用。

  在该院民行科办案人员的多方协调下,近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双方携手到法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由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给被申诉人45万元,而被申诉人某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双方重新握手言和。

  该案的成功办理,在于民行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注重“和解优先”的政策。对于当事人双方有和解可能性的,通过加强与法院的密切配合,共同耐心细致做当事人和解工作,工作中不畏惧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的客观情况,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找准突破口,努力促成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不仅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据悉,自新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积极与法院沟通,就执行和解工作达成共识,明确规定,检、法两家应当相互配合,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

  同时,在落实检察和解协议工作中,对事后履行的和解协议,通过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向法院发出督促当事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意见函,请法院加强对当事人履行协议的督促,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由法院书面回复检察院,从而使和解工作真正取得实效。去年来,该院共促成执行和解7件,完成诉讼标的近200万元,既节约了国家的诉讼资源,又较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林志南)

[责任编辑: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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