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农民工权益,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报酬,河南省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总局、省总工会的统一部署,已在该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春节将至,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各界关心的一件大事。
一方面,广大农民工朋友经历了一年的辛苦劳作,最期盼的就是年底能拿到工资,回家过个团圆幸福年。另一方面,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能否妥善解决,也直接影响到地方的稳定。
为保障农民工权益,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报酬,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总局、省总工会的统一部署,已在该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拖欠工资可直接举报
“这次专项检查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为检查重点,重中之重是产业集聚区、新农村建设建筑工地。”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科长王显明介绍,此次专项行动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规定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一旦发现有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练新建表示,如果劳动者遇到拖欠工资等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会坚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恶意拖欠工资将严惩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针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现象,练新建介绍,“包工头”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将对其进行严惩。
全国人大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以下两种情形会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的。
民工维权牢记“四项注意”
“有些农民工在讨要工资时,不注意方式和保存证据,造成维权时被动。”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科长王显明提醒,农民工维权首先要牢记“四项注意”,依法追讨工资。
一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王显明介绍,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首要保障,农民工在签订合同时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有相应的资质,要和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必须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制、合法有效的合同。
二要注意保留证据。平时收集相关证据,诸如合同书、职工花名册、工资单、单位地址、法人电话等,这些内容都是在向劳动监察、仲裁、法院等部门投诉时要提供的基本情况。
三要注意维权时限。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投诉的时限为发生拖欠的2年内,申请仲裁的时限为1年内。
四要注意维权方式。企业或老板有拖欠工资等行为,农民工应及时向施工当地的劳动监察及劳动保障部门投诉,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否则工钱没要到,自己却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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