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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采用单独表决方式修订环保条例

2015-01-21 08:38:08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法制日报 

  在近日结束的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修订后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获通过。值得关注的是,为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根据这一条款,在继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广东将有望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法院。

  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意义何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处长李如章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均按行政区划设置,而在处理跨行政区划污染时,由一个地方的法院进行审理可能就面临一些困难。设跨行政区划专审机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规定,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

  “该条规定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是落实环境保护制度、严格环境法律责任的新举措、新探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认为这一条规定很重要,给予了充分肯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通过立法推行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利于以法律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颁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因此,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李如章说。

  记者了解到,鉴于这一条款对广东环境保护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此次会议先对该条款进行了单独表决,在获得表决通过后,常委会全体会议才继续就草案进行了表决,并获得通过。(记者 章宁旦)

[责任编辑: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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