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审判责任制,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近日,浙江省舟山市法院以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权行使和强化合议庭科学运作为重点,出台《关于审判责任制运行规则的若干意见(试行)》。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审判监督权限,确保不缺位、不越位。在依法落实独任庭、合议庭的裁判文书签发权后,院庭长可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等方式,对涉投诉信访、拟改判发回等9类案件进行监督。监督意见涉及直接裁判结果的,需经合议庭评议表决,意见不一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二是提高合议庭内部参与度,有效落实办案责任。健全案卷传阅机制,合议庭应在评议前完成所有材料传阅工作,并制作传阅单,记载传阅材料名称、起始时间等内容。建立庭前商议制度,合议庭应在首次庭审前就当事人诉请和证据、争议焦点、庭审调查重点等事项进行商议。完善合议评议规则,在确定议题后逐项评议表决,已形成决议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讨论。
三是建立全程留痕机制,促进权责明晰、监督有序。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权时采取书面批转单形式,载明监督具体要求、简要理由,附卷归档。独任庭、合议庭建立案件监督台账,每月报纪检监察室备案。合议庭的案卷传阅单、庭前商议记录及评议表决均订入案卷副卷,并纳入案件评查范围,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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