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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公安局:五项措施规范执勤执法工作

2015-01-15 13:51:59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辽宁长安网 

  新年伊始,为了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树立交通民警良好形象,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通过采取五项措施,有效规范民警的执勤执法工作。

  一是规范着装执勤。要求上路执勤执法的民警要按规定着制式服装、穿反光背心、佩戴执勤证件和执法记录仪,按规定带全、带齐法律文书和装备,规范执勤行为和执勤执法形象。严禁在执勤执法岗位上抽烟、接打电话;严禁在执勤车内开具处罚凭证;严禁警车拉乘非警务人员,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形象良好。

  二是规范文明用语。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接待群众求助时,应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用语,语气要温馨、平和。当事人不理解的问题,要耐心解释,不能挖苦、训斥、讽刺当事人。在检查车辆时,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要求,规范使用文明用语,营造和谐执法氛围。严禁对当事人出言不逊,伤害群众感情的行为发生。

  三是规范执法程序。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指挥机动车停在指定位置接受检查,告知其交通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依据、处罚标准,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辩、陈述时,执勤民警应认真进行复核,用证据和法律做好解释工作。当事人要求公开的证据必须公开,坚决反对粗暴执法,暗箱操作,要体现执法的透明度,要坚持执法过程在阳光下进行,提高执法公信力。

  四是规范文书制作。对需要进行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按规定规范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要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并告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适用一般程序处罚,要及时收集证据,制作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案卷;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严禁发生不制作相应法律文书的违规执法行为。

  五是规范违法处罚。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规范处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交罚款,或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要在12小时内转交执罚站,由执罚站处理后,及时将证件返还当事人。(李樾)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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