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社会公众不仅有司法需求,而且需求本身也是多元样态的观点,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现状的准确认知和客观阐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多个场合指出,要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依法妥善审理民生领域各类案件,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发布典型案例,继续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服务中心、巡回办案、车载法庭等司法便民工作,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多元司法需求是实事求是社会主义法学观的具体体现。司法需求是社会公众参与司法、关注司法、信赖司法、推进司法的原动力。缺乏司法需求,不仅司法实践将停滞不前,司法权威也丧失根基。承认社会公众不仅有司法需求,而且需求本身也是多元样态的观点,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现状的准确认知和客观阐释。审判工作领域具体践行多元司法需求,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双向互补,从价值和意义上共向协力,才能切实执行周强院长对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总体要求,在实现公正司法的同时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在法理学上是法的多重价值维度反射的镜像。法的价值理论,实质上就是探讨法对社会民众现实需要的契合问题。从抽象层次的法的公平价值、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到司法微观层次的司法公正价值、保障权利价值以及程序正义价值,无一不是人类在制定法律以后对其具体实施的正向期望。在一定范围的社会界域,公众对司法的具体需求并不统一。牵涉进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可能最大的需求是期望公众司法、保障法益。对于旁观者角度的社会公众,可能更多地心理需求是期望鲜活案例对社会行为与价值选择的导向和警示作用。对于大中城市的涉案当事人而言,可能最需要司法程序以公开、刚性、规范地方式完美展现,以满足自身对程序正义的期盼。但对于偏远地区的群众,坐堂问案的法官可能不及院坝开庭、田间调解的法官更加亲近和便于沟通。这些具体不同的需求,可以反馈成法理学意义上不同维度的价值追求,抽象的理论背后,实质就是社会公众对法的职能、司法功效的合理期待。
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在实践视角是法的基本功能在履职过程的放大。从现实的角度,法律承载了人类社会赋予其的重要基本职能。暂时脱离法律理论上对法功能的升华和抽象,法律的基本功能实质集中体现在衡平法益、维系秩序。衡平法益功能,在社会中放大成为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客观需求。法益是人类社会在规则制约下的利益有序划分。司法的过程,其实就是对不对称法益的再衡平过程。司法程序通过有序介入法益纠葛双方其间,运用法律预设的利益划分规则和机制,将不对称的法益关系重新加以衡平,借此修复损毁的社会关系,这就是对司法公正在法律功能视角的诠释。维系秩序功能,在社会中放大成为群众对程序正义的客观需求。公正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不仅是程序法的基本理念,同时也成为法律维系社会秩序功能的客观要求。作为本身就是规则集合的法律,如果自身运行都不能按照程序正义的方式进行,就不能借其运行实现维系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功能。法律正是通过其本身的规则之治效应,通过司法程序的集中放大来满足群众对程序正义的合理需求。满足这些多元司法需求,法律基本职能自然融会其中,司法工作也在不经意间实现了自身价值的最大化。
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法治价值与意义并存。以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立足点和抓手,体现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坚持。明确人民在依法治国历史进程中的主体地位,就必须将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首先置身于审判工作的重要位置。不在联结法律与民众的司法过程中满足社会需求,人民在依法治国的主体地位自然无从谈起。据此,多元司法需求体现出法治价值的本源属性,即首先通过法治化解社会利益纷争,实现公平正义。同时,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众多现实举措本身,也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无论是个案意义上的公正维护,还是抽象意义上的司法标准统一;无论是以恢复社会关系为主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是以引导民众更好接触司法的各项司法便民利民举措,都是为了从不同层级和视角满足社会对司法乃至法律的正常需求。这一过程本身就彰显出推进严格司法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重要实践意义。
推进严格司法,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向法治发展未来的郑重承诺。要确保严格司法得以顺利推进,就必须以更宽阔的法治视野、更广博的司法认知、更深厚的司法情怀和更务实的司法理念来探索如何进一步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来总结如何将探索过程中涌现的好机制好经验好做法总结成型,来更加针对有效地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切,并最终将这种关切转变为推进严格司法的推动力,确保严格司法的法治新理念新决策不折不扣全部实现。(吴仕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