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景区治安平稳,游客安全出游,辽宁省公安厅出台专门意见,加强旅游景区治安管理。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将打造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三结合的监管模式,明确景点、安全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的职责,为游客筑起安全出游的屏障。
意见明确各级公安机关指导景点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管理人员,监督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培训,并帮助景区建立门卫、值班、巡查、考核及奖惩制度等。同时,各级公安机关督促景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演练,并检查消防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为维护旅游秩序,各级公安机关督促景区管理机构测算景区安全容量,并在重点部位、险峻路段和危险地域增设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旅游景区举办大型活动前,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
辽宁省公安厅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要不断健全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倒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谭彦叙 通讯员 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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