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少捕慎诉,强化帮教,挽救了一大批涉罪未成年人。为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今天就通知的内容、亮点等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逐年递减
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数量占全部犯罪的比例明显下降,2012年全国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和起诉率较2008年分别下降了5.31%和1.73%,2013年较2012年分别下降了7.72%和1.42%,2014年1月至10月较2013年同期又分别下降1.53%和1.17%。同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数也逐年递减,2013年较2008年下降了57.5%,许多涉罪未成年人因得到及时帮教重新回归社会。
该负责人表示,这一成绩与近年来检察机关切实贯彻“特别程序”采取的一系列重要措施密不可分。2012年,首届全国检察机关未检工作会议召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全面布置并明确未检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措施。2012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未成人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细化。2013年,全面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完善了未检工作特殊制度体系。
同时,各地检察机关也着力加强未检专业化建设。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三级检察机关共成立有独立编制的未检机构807个,在公诉部门下设未检工作办公室共740个,设专业办案组1275个。一批富有爱心、专业性强的检察人员充实到未检工作岗位。
保护隐私避免遭受二次伤害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及特殊刑事政策、特别诉讼程序统一实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
“目前,一些检察机关司法理念滞后,对儿童特殊、优先保护等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这位负责人指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深化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实际,将性侵害未成年人,拐卖(绑架)儿童,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纳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受案范围,强化立案监督,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犯罪。在办案中注意讲究方式和技巧,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此外,还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协作,共同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保证各项特殊保护政策和制度在检察机关得到贯彻落实,更好地保护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说。
构建未成年保护专业化体系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机制,着力推动专业化体系构建是通知的一大亮点。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未检工作机制建设,细化特殊程序办案规定,建立未检专门办案场所、未检工作室,规范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和不起诉训诫、宣布、不公开听证等特殊程序,逐步建立讯问(询问)未成年人的录音、录像制度。
同时,通知强调要完善政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衔接配合机制。加强与共青团组织、综治委等部门的联系,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及时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形成工作合力。
“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等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各级检察机关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衔接配合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共青团、妇联、民政、社区等方面的联系,建立多部门合作及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长效机制,通过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这位负责人说。
记者注意到,通知还明确,要建立未检工作异地协助机制,对异地检察机关提出协助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跟踪帮教、社区矫正、犯罪记录封存等请求的,协作地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配合,必要时,可以通过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协调。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设置专门机构、配齐配强专业人员,是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专业化的重要保障。”该负责人表示,要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允许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问题。案件量较小、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地方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指定的专人应当具有主任检察官资格。(记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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