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南省禹州市司法局浅井司法所调解庭里,由司法所牵头,村委会、镇信访办、综治办等部门共同参与了一起受害责任纠纷的调解过程,经过情理法兼融的调解,最终使受害人刘某和矿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这是该市浅井镇建立矿群纠纷专项化解制度以来,成功化解矿群纠纷的一个实例。
河南省禹州市立足实际,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取得了显著成效。
据悉,该市基层乡镇首先实行了主要领导包案制。对群众反映的各类的矛盾纠纷,根据数量和复杂程度,按照一件由书记分包、二件由镇长分包的案件包保原则,依次类推,所有案件全部由班子成员分包,明确责任,限时解决;
其次,他们实行归口负责、部门联合化解制。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总体原则,分工作区、分部门明确责任人,主动认领。同时,有司法局牵头,联合公安、民政、信访、综治等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坚持矛盾纠纷“联调”、突出问题“联治”的方式方法,及时妥善处理。在解决过程中,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同一个问题,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联合解决,提高办事效率。
针对涉及面广、利益诉求高、矛盾尖锐不易解决的基层乡镇,该市建立疑难问题分析研判制度,及时召集涉事部门负责人、知情人、社会知名人士、有威望的农村“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生产队长、老退伍军人),一起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集思广益,共同制定对策,研究解决办法,让矛盾双方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
该市司法局还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转变工作作风,建立了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制度,动员全体司法干警和基层司法所干警深入工作一线,查民情、知民意、解民忧。每周至少入村一次,入户走访座谈农村贫困户、老党员、老干部、矛盾纠纷户等各类人员,详细掌握不稳定因素,能化解的及时化解,一时不能化解的,明确时限,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对存在的因生产生活困难引起矛盾的贫困人员,该市建立困难群众帮扶救助机制,及时协调民政等部门,给予帮扶救助,通过解决其实际问题,化解由于生产生活困难引起的矛盾纠纷。
除此之外,该市针对矿区较多的基层乡镇,还建立了矿群纠纷专项化解制度。针对矿区周边因征占地、生产经营、通行、劳资、工伤等问题引起的矿群之间的矛盾纠纷,采取镇、村、镇直部门、企业共同参与,公开协商,联合化解。
2014年,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5232件,调成5134件,调解率和调成率达到98%以上,共防止“民转刑”案件35起,制止群体性械斗13起176人次,防止群体性上访4起32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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