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8日从四川省高院获悉,四川省高院大力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近日印发《关于全省法院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审限规定》),明确了严格执行审理期限规定时各类审判主体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为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此外,该院还印发了《关于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量评查规定》),通过健全完善案件质量评查的类型、程序、主体、标准,权威认定办案质量,为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奠定基础。
规定审限
申请变更需交证明材料
《审限规定》坚持问题导向,从审理期限变更(包括中止、扣减审限)的申请、审批程序,变更期限,管理职责,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规范无法定审限案件,对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审限的死刑复核、信访案件及涉外、涉港澳台等常见案件的办理期限予以了明确。
为防止长期未结及休眠案件的发生,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审限变更期限进行了规定。为防止随意申请,明确承办人申请审限变更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为防止随意审批,要求再次变更审限时必须提高审批层级,同时明确因同一事由再次变更的期限不得超过首次变更的期限。为落实各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对承办人、院庭长、审委会工作机构及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并且规定了不履行审限管理职责或者履职不到位的追责程序。
四川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审限规定》的出台将有效抑制因申请、审批不规范而导致的案件隐性超审限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长期未结案件和隐性超审限案件,必将进一步提升全省法院的审判效率,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目标。
“逗硬”评查
上级法院可邀公众评查
《质量评查规定》将案件质量评查分为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庭审评查和网上办案评查,规定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规定》明确评查方式促进“逗硬”评查,规定上级法院可以组织辖区法院开展交叉评查,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及相关社会公众等参加评查会议,发表评查意见。《规定》明确了不合格及重大瑕疵案件的标准及其例外情形,要求不合格及重大瑕疵案件的认定应当提请审委会决定,同时明确了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的程序。“《规定》的出台,是省高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任务的积极举措,为落实办案责任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与基础,对于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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